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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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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虚假陈述投资者一定能要回投资款吗?有哪些风险?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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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金融行业融资行为的飞速发展,以及受现有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金融证券行业出现了越来越多有关券商虚假陈述的维权行为。同样面对券商的虚假陈述,有些投资者能要回投资款,有些投资者却要不回投资款,本文通过法律和案例详细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目前最主要的法律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条法律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几项基本内容:虚假陈述下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这种诉讼不要求券商未经证监会等处罚为前提;起诉虚假陈述,投资者想要拿到赔偿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即本人购买了相关证券,保有券商虚假陈述的证据(公告、其他聊天记录等等),并且自己所受的损失与券商的虚假陈述有直接关系。

在上述条件中,“所受的损失与券商的虚假陈述有直接关系”这点比较难以理解,也是司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因为投资中存在风险,投资者所受的损失可能基于市场风险、环境风险等多种因素,券商的虚假陈述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受损,比如,投资者并未关注券商的相关信息,在虚假陈述前后并没有作出相关诱导下的投资行为,此时基于市场因素投资者遭受损失,这时即便券商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也很难要回损失。

在(2022)浙02民初1160号案件中,投资者就成功维权,但是在(2022)浙02民初1255号案件中,四位投资者就没有成功维权。从(2022)浙02民初125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四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基于券商的虚假陈述进行的,但是最终券商方举证证明四位投资者遭受损失是因为外部存在操控因素,并且四位投资者本身的投资行为也受外部影响,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四位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基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券商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从而最终判决四位投资者败诉。

总而言之,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要注意区分、证明自己所受损失与券商的关联性,法律认定的关联性与投资者心中的关联性存在一定差异,要以法律思维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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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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