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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股民、期货私募投资者应该知道的100个法律常识五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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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证券行政诉讼?哪些情况可以打行政官司?

行政诉讼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告官“。

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债券期权交易中,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或其它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时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者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证券投资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对证券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前可能还需要行政复议,即法律上的“复议前置“。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不同。如果不需要经过复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是需要经过复议程序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提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券商、银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者除了诉讼还有哪些维权途径?

诉讼确实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但相应的维权成本、时间成本比较高。除此之外投资者还有两种维权途径。

一是寻求证监会旗下相关机构设置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这些机构介入下,立案之后机构可以与券商、银行等进行调解。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是由于证监会下的调解委员会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实践中对方可以选择不进行调解并且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二是行政性质的维权途径,根据相关规定,证券、期货销售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等均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对其正常的经营中证监会有比较完备的监管守则,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证监会可以予以处罚、警告。

20.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有哪些义务?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证监会等机构出台的就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公司、平台的监管规定,其中明确表明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需要明确衡量好产品的风险、明确告知风险,并且经营机构禁止发行相关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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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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