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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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后一定要关注股东会议内容!乱签股东决议可能损失巨大!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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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运转模式下,员工激励是一种很常见的激励模式。员工激励就是员工工作优异的情况下给予员工公司股权。但是,从员工到公司股东的身份转变下带来的差异化思考,是很多员工不具备的。比如,股东会决议对于员工是没有权利加以改变的,但是作为股东可以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质疑,当股东会决议可能影响自身利益时,员工和公司股东所能做的事情也就天差地别。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19)粤03民终18320号案例进行解读。

本案中徐某2005年入职某航天公司,2007年徐某自行出资9.99万元持有航天公司1.5%的股权,并在工商登记处进行了工商登记。2013年徐某与某航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后徐某一直保留着对于某航天公司的股东登记。由于前期很多制度不完善,对于员工离职后其手中的股权如何处理,某航天公司没有事先作出处理,2014年某航天公司开布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员工离职时公司自行回购其手中所有的公司股权的决议,并且将这一内容记载在了新的公司章程之中——相关文件徐某也都签字署名。

由于徐某一直没有主动办理工商登记更改手续,并且2014年、2015年相对应的分红航天公司也都发放到了徐某手中。2016年某航天公司发律师函给徐某,告知其必须马上转出自己手中的股权。徐某仍然不同意将自己手中1.5%的股权交回给某航天公司,公司方自然也就停止了支付分红。于是2019年徐某将某航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正常情况发放分红。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自己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上签了字,就表明其同意了在离职时交回手中所有的股权,现在也就要受到这一条款的束缚。最终法院判决某航天公司支付2015-2016年公司应有的分红,2016年之后视为某航天公司与徐某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其后的分红不再需要支付。

从本案来看,徐某最大的疏忽就是没有详细查阅2014年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后章程的内容,导致自己本来可以依照1.5%的股权每年拿走30万以上的分红,但是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则表明了认可,所以必须在离职时交回这部分股权,损失是非常大的。

如果当时徐某不认可此条款,并且最终同意的表决权也没有达到三分二,徐某就可以联合其他小股东诉讼要求公司撤销这部分内容,为自己在离职后留一条后路。

所以说,成为公司股东后一定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多留心,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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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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