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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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了,债主也能拿回所有钱!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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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文标题所言,在此文中要以案例形式讲明白两个小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债务人公司走入破产程序了,是不是债权人就不可能拿回自己所有的钱了?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之前的文章中写过,真正到破产清算程序时我们国家的清偿率不到10%,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拿不回钱,只是程序会更繁琐。第二个问题,那就是针对破产中的债务人公司,怎么拿回钱呢?这也就是标题所述的,在诉讼中要求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公司账目上没有资金清偿债务,这时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在一定条件下也要负责清偿债务。

本文以最高法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2020)京03民终11313号案例进行讲解。本案中,A公司2001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刘某是法定代表人,姜某作为股东认缴4000万元,刘某作为股东认缴1000万元。因为A公司没有按时办理年检等手续,所以在2013年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2017年,A公司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B公司借款本金72万元以及利息40万元。可能也是索债无望,2018年1月B公司将自己对A公司这110多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某合伙企业,2018年6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表示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某合伙企业起诉A公司的股东刘某、姜某要求两位代为偿还110多万元的债务。

北京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某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姜某偿还这笔110多万元的债务。

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两条法律条文,《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针对被吊销的公司,应该在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开始清算,股东、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义务。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下,公司的股东、董事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公司没有财产清偿那么股东要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

具体联系到本案以及团队之前办理过的案件,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的公司,都有可能追加股东、董事的清偿责任,《公司法》在此提供了多种法律事由,要结合案情分析是否符合,本案中某合伙企业熟练运用法律为自己争取到了更大的利益。

本案A公司早在2013年就被吊销执照,直到2020年某合伙企业起诉时也没有完成清算,并且刘某、姜某当庭承认时间久远账目等已经遗失无法清算,所以法院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其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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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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