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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烂尾工程,工程款应该怎么结算?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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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款结算可能需要集中在施工面积、实际施工量等等。相较于已竣工验收工程,“半拉子”、烂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更加复杂,这里要根据一般工程价款的两种计算方式分别讨论。

一、固定单价,按照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

固定单价,也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每平米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对于半拉子工程双方有关结算最有可能产生的争议,是实际的施工量也就是施工面积。

对施工面积有争议,双方可以申请进行鉴定,针对实际施工部分施工量进行鉴定,再结合鉴定结果计算工程款。

二、固定总价,实践中各地计算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是双方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整个工程支付多少价款,并没有针对工程量进行拆分。这种结算方式下,施工方、发包方的争议一般就比较多,施工量有争议还是可以按照上述申请鉴定的方法解决,但最重要的争议是,施工中固定总价承包往往给的是“一口价”,这个价格结合双方实际施工部分的单价往往有“优惠”,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款,实践中有比较大的争议,也就导致同案不同地区的判决天差地别。

目前,有关法律基础上最高院并未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有几个案例但是因为个案差异并不足以支撑实践审判需求,能够提供实际参考的是各地高院出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中的意见,针对这种情形一般采用已完成施工部分占总工程部分的比例,再乘以总工程款的方式计算,即最高法认为各项工程的价格应该视为统一价格。四川、山东、重庆等地区出台的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而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则规定了这样一种计算方式:参照行政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收费,结合合同约定价款综合确定工程款。也就是对于未竣工验收工程,要考虑各个施工项目单价不一致的情况,参照行政部门对每种项目不同价格的规定,综合确定工程款。

北京、河北两个相邻地区,地方省高院提供的计算方法则是“按比例折算”,具体表述为“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这种计算方式下,必须先申请鉴定,在鉴定时先计算出按照各个分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和整个总工程的价款(非合同约定固定总工程款),在这两者之间形成系数,最后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系数得出最终结果。上述(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整齐,就是法院采用不同标准计算导致最终工程款相差600多万元。

正如前文,由于计算工程款方式目前无统一结论,所以要结合地方法院、法官审判实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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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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