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给个人,就一定属于无效吗?怎么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在之前的文章中,秦嘉泽律师团队就建设工程中的挂靠进行了简单解释,实践中大部分实际施工人属于挂靠,因此大概率会导致承包协议等挂靠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对于施工双方所造成的后果一般都是弊大于利的。本文就阐述一下何种情形下发包方将工程交付给个人施工,却不属于挂靠,协议仍然有效。
这里说的交给个人负责却不属于挂靠,是指法律中的内部承包关系。
一、内部承包关系是指什么?
关于内部承包关系,司法实践以及各地案例都会对此进行审理,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全国性法律进行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北京高院的相关法律解释对内部承包关系加以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可见,内部承包关系实际上是指,发包方基于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将工程交给自己的员工独自负责。
二、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有什么好处?
内部承包关系下,员工与发包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后续结算工程款、计算违约金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处罚、管辖约定、诉讼费用承担等等,也均可以被认可。挂靠协议下协议无效,双方互相不能主张违约金,无效协议中一般只有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可以作为参考。
三、法院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正如上文所述,建设工程中的内部承包关系目前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详细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最高法以及各地高院的建设工程再审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判断法院在确定内部承包关系时会考虑到的因素。
首先,施工单位一般需要向工程总发包方提交在册施工人员、负责人员名册,是否被列为名册中的施工人员,是判断个人与公司关系的依据之一。另外,法院还会审查公司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当面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8)最高法民再92号案例中,公司为个人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保,且期间与施工过程重合,前后再未交过,最终最高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时间与施工时间高度重合。
最后,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工程施工中公司的参与成都、把控程度,比如公司是否提供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支持,再比如公司是否会全过程派人负责相关工程的监督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