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秦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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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是公司股东但是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怎么办?

来源:秦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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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能一起开公司的股东之间必然有一定的信任基础,这份信任可能基于血缘姻亲、朋友同学等关系,也可能基于互相出资、深度合作等资金关系。但无论是哪种关系,都有可能在公司经营中产生纠纷,也可能因为过于信任而丧失公司实际控制权,造成本文标题所描述的“是股东但对自己的公司一无所知”的情形,这时就可以寻求《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本文通过(2022)陕04民终2756号案例详细介绍何为股东知情权。

在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李先生就公司经营问题有比较深的矛盾,大概也就是李先生想安排自己的亲戚进行某部分工作,但是工作出了纰漏,李先生经营了公司但没有实际得到分红等等公司经营中其实比较常见的问题。只是问题愈演愈烈,最后李先生几乎丧失了对公司的掌控能力。于是2022年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方将自成立之日起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等全部财务材料)、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自己进行查阅、复制。

虽然案件过程中公司方提供了很多李先生在公司经营中处理不善的证据,但最后法院依然支持了李先生的大部分诉求。

而本案中,李先生要求的查阅、复制各自会议记录以及财务资料,就是《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秦嘉泽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款进行简单解读:

股东知情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的章程、决议、财务报告等的知情权,这部分的知情权是绝对的,股东不需要任何理由均可以向公司提出,公司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对于这部分内容股东可以查阅更可以复制带走,公司方都应该予以配合。第二部分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会计账簿,这部分内容涉及公司核心运营以及商业秘密,所以股东想要查阅必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并且公司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就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即便公司同意了股东也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法律也规定了救济渠道,那就是公司方不提供上述材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回到本案中,李先生在起诉前,是给公司寄过相关的律师函、查账书面申请的。同时,李先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操作也不符合《公司法》第33条第2款所述“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的情形,这里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的情形在实践中很少见,法院也很少作出类似认定。

所以,在公司经营中出现问题,股东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知道相应的财务、经营情况,法律对这种知情权也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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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秦嘉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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