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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人会受牵连吗?

来源:刘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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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公司破产与生活中理解的公司破产完全不同。

一般人理解只要公司资不抵债就属于破产。可是在法律认定的破产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符合破产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才予以宣告。所以现实层面,即便一个公司负债累累,早已资不抵债也不算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务与公司的股东无关,但也存在很多例外的情形。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很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选择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财产无法清偿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将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公司作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惩戒措施。


因此,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可能无法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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