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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重要因素分析

来源:刘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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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发生的一起电动自行车与临时停车的出租车的车门相撞事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重伤。经交管局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责。王女士将出租车驾驶张某就职的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经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最终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打开车门时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北京这起事故就是在出租车临时停靠、车内乘客下车时,出租车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发生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审理案件最为关注的三个因素:承担责任主体、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结论、责任承担比例。
      1、判断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主体的主要依据是交管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当然,交管局责任认定书中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在起诉时,当事人未必成为诉讼的主体。就像本案的案例,出租车司机张某被认定为全责,因张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受害人王女士将出租车司机张某的工作单位作为被告。
      2、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对伤残等级、三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的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3、责任承担比例。交管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明确了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次,法院审理案件时在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界定的基础上,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总之,机动车的驾驶员在行车、停车安全都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不仅是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也要为兼顾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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