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承租人还在能变更吗?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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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的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
这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基础条件,也是变更的原因,即原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
二、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该条件有三点要求:
1、与原承租人户籍相同
2、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3、本人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无其他住房”,不仅指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屋,也包括本人没有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住房,并且还包括配偶名下也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实践中,有的家庭成员主张其具备承租人资格,但是经法院调查其配偶名下有房屋,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其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住房”。二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
三、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变更涉及家庭关系,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需要取得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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