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单位能以此开除吗?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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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有权利不同意。当然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因此,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拒绝加班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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