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变更纠纷应该告谁?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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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授权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分部,因其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对事业单位所属房屋管理分部的行为不服,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应由设立该机构的区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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