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意而不为其缴纳社保可以吗?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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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但是社会保险金由企业承担一部分,员工自己承担一部分相结合。虽然员工只是承担一小部分,但是也有部分员工为了不承担这一部分费用,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出于资金节约的目的,认为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的,那么责任就不在公司,还能节省一笔费用,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公司真的不需要任何担责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在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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