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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吗

来源:刘文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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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自己患病的事实,即便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将自己的患病事实及所患疾病的发展程度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仍愿意与之结婚的,则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3条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况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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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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