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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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揽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0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提醒您,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2.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包括: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保密义务;
3.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4.及时通知义务;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