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刚律师

刘毅刚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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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刚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2015年初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每年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涉及有银行金融借款、房产买卖、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等,积累了大量的经历、经验。为人踏实诚恳,工作勤勉专业尽职,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将继续秉持踏实诚恳,勤勉、专业、尽职的原则提供好律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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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刘毅刚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执业律所:广西钧亚(桂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503*********653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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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农资公司一审二审,追索18万货款获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2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XX。上诉人(原审被告):覃XX。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州县XX经营部。经营者:覃XX。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以下简称XX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XX与上诉人韦XX、覃XX、XX经营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韦XX、覃XX、XX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45008.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出卖肥料后将货款支付给被上诉人,目前尚有92755.20元未卖出,上诉人在尚未出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无义务提前付款;2.涉案“货款欠条”是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的诱骗导致重大误解所签,应为无效,故“货款欠条”记载的利息约定无法律约束力,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3.被上诉人应遵守承诺支付上诉人26716元返点利润,上诉人支付的预付款5000元、宣传餐费11200元,都应抵销。因此,上诉人的付款额是:180700元-剩货92755.20元-预付款5000元-宣传餐费11200元-返点利润26716元,为45008.8元。利息为45008.80元×6%÷365天×108天=799.06元,合计45807.86元。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货款180700元,并支付利息97578元(利息计算:以拖欠货款180700元为计息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五从2020年1月22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9日止即108天,180700元×5‰/天×108天=97578元,之后自起诉之日起计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律师费130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韦XX、覃XX、XX经营部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XX,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XX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经营者为覃XX。韦XX系覃XX配偶,配合覃XX对XX经营部进行管理。XX经营部在2018年12月到2019年3月期间分八次向XX公司购买农资货品,XX公司依约将所购农资货品交付。上述农资产品购销,有销售单八张予以证实,载明农资价值分别为156420元、13520元、81000元、28220元、52305元、8000元、4000元和7600元,金额合计351065元,其中备注欠款或未结的金额为337700元,韦XX、覃XX、XX经营对上述销售单载明的事实无异议。2019年11月19日,经XX公司与韦XX对账,韦XX于当日出具《货款欠条》交XX公司收执,欠条载明:韦XX所欠货款为210700元;韦XX承诺于2020年1月22日前还清货款;如未能按承诺履行的,自愿支付欠款额每天千分之五的利息给XX公司;因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等)由韦XX承担。至付款期限届满后,覃XX于2020年1月23日向XX公司微信支付货款10000元,2020年2月20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货款180700元未付。2020年4月30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覃XX发送《运江韦XX、覃XX》的对账表格,覃XX于2020年5月1日回应称“还有活动餐费、会议订货款没有扣”。此后,因韦XX、覃XX、XX经营部未向XX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XX公司因此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诉讼。另查明,XX公司所提供的八张销售单抬头为“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庭审中,XX公司说明曾拟用“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经营且印制了销售单,但注册时未以该名称注册,而是注册现公司名称即“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但经营过程中仍使用之前已经印制的销售单,该销售单上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均为XX公司的地址及法人。经庭后查实,未有“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XX经营部从XX公司处购买农资,XX公司提供有销售单和韦XX出具的《货款欠条》以佐证;称XX公司提供的货物为代卖关系,但从销售单的计价、韦XX与XX公司结算以及覃XX在微信聊天向XX公司提出结算的意见来看,韦XX、覃XX、XX经营部主张的代卖事实不存在,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已按约定提供农药,同时作为买受人的韦XX、覃XX、XX经营部也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货款,韦XX与XX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结算后,向XX公司出具有《货款欠条》一份交由XX公司收执;对于韦XX、覃XX、XX经营部主张扣除预付款5000元,系2018年向XX公司销售工作人员黄XX交纳,而双方对账结算系在2019年12月,且覃XX在2020年5月1日针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提出的电子对账单,仅对“活动餐费”和“会议订货款”提出异议,因此应以《货款欠条》对账的金额确定为欠付款项。庭审中韦XX、覃XX、XX经营部均表示同意对应付货款共同承担责任,因此XX公司主张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支付尚欠货款1807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货款欠条》对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明确载明。三被告认为该欠条为格式合同,未明确释明对被告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但该欠条虽为韦XX所提供,形式为对所欠货款的单独结算的凭据,而非不同于在书面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韦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结算活动中对知晓签名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应该对自己签字的行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韦XX、覃XX、XX经营部的辩称不予采信。因本案所欠货款已经结算,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实际为占用资金期间损失,双方在《货款欠条》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为每日5‰,折算月利率为15%,该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每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不超过双方结算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8.4%(4.2%×4);逾期付款期间,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关于律师费,双方在《货款欠条》中约定,因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韦XX承担,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XX公司要求支付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13023元,有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收据佐证,依法予以支持。因庭审中韦XX、覃XX、XX经营部同意对本案的债务由其共同承担,故韦XX在《货款欠条》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期间利息以及律师费,亦由韦XX、覃XX、XX经营部共同承担。对于韦XX、覃XX、XX经营部提出的扣减会议餐费、销售返点的主张,因韦XX、覃XX、XX经营部未有证据证实,且未提出反诉,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原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共同支付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807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180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结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二、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支付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3023元;三、驳回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7190元(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覃XX、韦XX、象州县XX经营部负担5378元,广西XX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812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三上诉人提交手机视频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同意给上诉人返点利润26716元。被上诉人质证称,真实性无法核实,视频的拍摄人、拍摄地点、时间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合理怀疑上诉人是事先与无关人员沟通好后再拍摄视频,从视频的内容看也无法判断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综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视频中的对话人无法确认身份,从对话的返利内容看也属于其中的一名对话人员的单方陈述,因此,该视频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同意给上诉人付返点利润,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2.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数额是多少。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即:其代理被上诉人出卖货物后将价款支付给被上诉人,但是,涉案销售单上明确记载了收货人韦XX、覃XX已提货未付款的事实并在销售单手书“欠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达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的主张属于无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上诉人主张抵销的项目为:26716元返点利润、5000元预付款、11200元宣传餐费。本院认为,5000元预付款与11200元餐费均发生在涉案货款欠条形成之前,而涉案货款欠条明显具备结算内容,应认定双方结算时已经对相关可抵销费用进行了核算扣减,本院对上诉人主张抵销该二项费用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返点利润的抵销主张,本院已在前述认证部分分析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同意支付26716元返点利润。综上,在被上诉人提交货款欠条的情况下,上诉人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欠条的证明力,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抵销相关项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74元(上诉人韦XX已预交),由上诉人韦XX、覃XX、象州县XX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朱XX审判员温XX审判员余XX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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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厂棚搭建高空坠落获判赔偿

2019年1月A公司因搭建钢架构厂棚与杨某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将坐落柳州市柳江区A公司钢架构厂棚工程发包给被告杨某,后被告杨某与被告贾某雇佣原告及案外人何某1、何某2、潘某等人施工。2019年3月案涉工程在施工中突然发生倒塌,导致潘某死亡、原告及案外人贾某、何某1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和批复,对相关涉事主体的过错、责任做出了相关认定。事故后,原告等人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一年的医疗原告伤情趋于稳定。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被告A公司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之后被告方未再赔付原告其余相关损失。原告维权无果,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本律师介入后,认真了解核实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指导原告收集整理证据。并同时,指导其联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2020年8月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因本次损伤左上肢九级伤残、骨盆十级伤残。本律师梳理好案情及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即向事故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1项损失合计31万多元。经过前后三轮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吊车司机黄某。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雇主杨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相互连带;贾某、黄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杨某对此连带,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各被告共计赔偿原告23万多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A公司、贾某主动履行赔款,其被告案款正在强制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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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再审案-代理银行一方成功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民申9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系黄XX丈夫。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负责人:林XX,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金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XX、张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XX、张XX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诉讼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原通知2020年6月10日开庭,后告知XX、张XX还清欠款及其他后又通知7月10日开庭,故一审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二)编号B:家居借字柳州分行铁路支行(2013)年(117)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本案中,黄XX、张XX一直未按期偿还借款,而银行却未作出任何告知行为,就起诉至法院,增加借款人负担。若及时告知逾期未还款事项,则黄XX、张XX定会及时还清欠款。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工行铁路支行承担全部费用。工行铁路支行辩称,(一)一审诉讼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通知开庭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2020)桂02民终3579号民事判决书表明,二审中黄XX、张XX已认可借款期间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且银行已就逾期还款事项通过电话对黄XX进行催收,黄XX也向张XX传达了银行的催收电话。现黄XX、张XX申请再审主张的事实与其在二审中的陈述自相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黄XX、张XX与工行铁路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责任的承担、抵押担保等事项均有约定,现本案证据表明黄XX、张XX存在累计超过6次以上的逾期还款情形,构成违约,且黄XX、张XX在二审中认可发生逾期还款时银行有过电话催收的事实,故工行铁路支行有权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黄XX、张XX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此外,黄XX、张XX未能就一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XX、张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孙X审判员张X审判员李X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刘X书记员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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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相关问题的解答、指导

通常情况下,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关涉证据的,主要在主体信息和借贷履行(交付本金、利息)一、主体。简单讲就是张三借钱给李四。起诉时就由张三作原告,起诉李四作被告,借给谁就告谁。在出借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索要对方身份证(或身份证号、姓名、电话、地址等),以确保借款人的实际真实身份;同时能签借条凭证尽量签书面借条。但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很多人都是通过电子支付进行借款,而且有的在不明知对方真实身份就转账了;过后对方不还钱,甚至失联,这就导致难以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如果要起诉到法院,甚至无法立案。所以在不知晓对方真实身份的时候,最后不要随意借钱,如果要借一定要索要对方真实身份信息!1.只有对方姓名和身份证号,怎么办?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取对方户籍信息再进行起诉立案。2、如果只知道对方姓名、电话又怎么办?可以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交基本材料申请调查取证(有的法院准许,有的不准许);同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依法获取有效信息进入立案。二、履行。1、如何交付借款本金?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这些形式是可以留痕的(也就是可以打印出来交付凭证的),同时转款时可以备注出借给李四的借款本金,利息1%/月。在转款成功后,可以将截图发给对方,附言:借款本金3万已转、利息1%/月,收到请回复确认。如果确实要是通过现金交付的,可以要求对方手写借条(今借到张三人民币现金3万元,定于2024年5月31日前归还,期间利息1%/月,利息按月支付。以上借款本金3万元现金本人确认已于2023年5月27日全部收到……);同时,如果是从银行取款后再交付的,要注意保留银行取款凭证。2、接收利息。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现金交付都可以。如果是作为借款人(债务人),建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归还利息或本金,以便保留证据,转款注意备注(XXXX月利息或本金);微信、支付宝、银行,都已下载、打印转款凭证。如果是以现金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则最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今收到李四归还本金/支付利息XX元),也可以在微信聊天,要求对方确认。3、利息约定。一定要明确,在借条明确,或在微信明确。同时现在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大概就是百分之一多点/月。三、律师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导致诉讼,债权人起诉能否要求支付律师费?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如逾期不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导致诉讼的,给出借人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谁启动诉讼先由谁垫付,最后法院会判决由败诉方负担。四、到哪里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都可以起诉。户籍地即户口落户的地址,经常居住地是指与户籍地不一致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住所,需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或连续备签的居住证。借条如何书写最大化规避降低风险?对方身份信息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如何收集固定优化?如何起诉及保全对方财产……可以就自身个案一对一向律师咨询,获取一对一针对性服务。

2023-05-27
工程违约金怎么算

导读: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是需要由双方协商约定。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应当写明标题、诉讼主体的个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一、工程违约金怎么算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二、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三、工程合同违约金付款需要开票吗提醒您,工程合同违约金付款不需要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发票,在作为价外费用时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023-05-11
无证驾驶还醉驾出了事故一般会判多久

导读:无证驾驶还醉驾出了事故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还醉驾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无证驾驶还醉驾出了事故一般会判多久无证驾驶醉驾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无证驾驶罚款多少无证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准驾不符和驾驶证过期没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提醒您,无证驾驶人应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行为不利后果,对于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无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都不会进行赔付。如果先行垫付费用的,可以向无证驾驶人进行追偿。三、无证驾驶连累副驾驶吗提醒您,无证驾驶的,一般副驾驶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副驾驶坐的是车主,且知道驾驶者是没有驾驶证的,此时让驾驶者驾驶机动车的,就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另外这种情况,车主坐不坐副驾驶都要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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