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继承律师:对家暴的反抗,在我国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新闻网的报道,疫情期间,有关家暴的求助增加了大约20%。家庭暴力,实质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并没有任何区别,均是对他人的伤害和摧残行为,从表现形式上而言,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
从对象来讲,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具有一定的亲密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同居关系等,在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观念影响下,家暴受害者的外部救济权利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受害者会认为自身已经处于人生的绝境,因而选择采取自身反抗的方式来处理,在极端情况下,还会采取结束施暴者生命的自救方式。这样的方式是悲壮的,总带有那么些“鱼死网破”的意味。
事实上,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的规定 ,受害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施害者实施侵害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条的第二款,对于包括行凶、杀人、强奸等在内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即便造成施害者的伤亡,仍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正当防卫,尤其是特殊正当防卫要成立,需要满足其所有的构成要件。首先,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危险性,并不是受害人臆想出来的,其次,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也就是说,受害人具有被动防御的主观意图,而不能具有希望对方伤亡的伤害故意。
如在(2018)陕01刑初234号案件中,段某作为被害人满某的妻子,在满某酒后回家与其发生争执后,将满某勒死。尽管在法庭的审理中,法官部分采纳了辩护人提交的,满某经常对段某实施家庭暴力等证据,但是由于在段某杀害满某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对段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段某的行为无法满足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除此之外,防卫人还需要具备主观上的防卫意识,同时其防卫行为也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其他人。对于这两个条件而言,大部分家暴案件都是满足的,防卫人基本上的意图都是想结束被家暴的命运,且对象也不涉及他人。
正当防卫对于防卫人的防卫限度也有一定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要求其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然而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时,法律对防卫人的防卫限度则没有任何要求。
在(2018)内0102刑初289号案件中,丈夫陈某先用菜刀砍伤王某头部,在此情况下王某用菜刀将陈某的头部及手臂砍伤。在该案件中,王某面对陈某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唯一令人不解的是,法官的判决结果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既然无需负刑事责任,又何以构成犯罪呢?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最大的区别在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因此,在家暴案件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防卫人的行为限度,也是法官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2014)川刑终字第86号案件中,杨某在与丈夫李某发生口角并被其殴打的情况下,持刀捅李某右胸部一刀,致使李某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尽管在此案件中,有证据显示杨某常被李某殴打,但由于事发当时,李某对杨某的殴打并不构成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也不能被法官认定为正当防卫。
由上述几个案例可见,在家暴案件中,防卫人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较高的。
2016年4月4日发生于山东聊城的于欢案,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反响,也引起了法律界对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广泛思考。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意见中再次明确了适用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同时在总体要求当中也明确了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受到“杀人偿命”等古老法治思想的影响,正当防卫在我国的适用是较为困难的,尤其当不法侵害人因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死亡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平息重大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为了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正当防卫的认定从法律上来讲是较为严苛的。
该意见出台后,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能够将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的标准适当降低,尊重并保护防卫人被动防卫的权利,而对于饱受家暴的受害者而言,当家暴的程度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要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在必要且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自卫。
家暴作为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卫人可以进行与侵害人侵害行为程度相当的防卫,因此,对于家暴的反抗,在满足了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无需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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