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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提供股票配资造成股民损失的维权 ​

来源:夏文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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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提供股票配资造成股民损失的维权


当前由于股民依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续复杂,还受许多条件的制约,诸如信用状况、履约情况等,很多股民就寻求场外做资金借贷的配资者,场外配资者通常提供一个证券账户,让股票向该股票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按1比4的比例打入保证金,譬如说融资股民打入20万保证金,可以向融资股民配资80万,融资股民可以使用该100万的资金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证券,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下跌到双方约定的补足保证金或平仓位置时,在经通知融资股民后融资股民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融资方强制卖出该股票账户上股票收回所融资金。

针对以上配资行为,本律师认为该法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场外配资的双方都签订有配资协议,该配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资金的行为,出借资金方存在强制平仓的行为,该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次非法融资活动只享有利润,不承担风险,也是违反民法及合同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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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夏文中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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