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七)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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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差等论批判(七)
在民法中,这种拥有权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可同时发生的情况,一般仅涉及部分人身权利,其他多数权利的拥有可能性要转变成为现实性,仍需依赖于一定的法律条件即法律事实的成就,而如何设置这些法律条件以达致相关的立法目的,恰恰是立法的主要规范任务之一,同时也是立法者规范私主体的行为、介入民事生活的主要抓手。 就此处所述的权利可有性向实有状态的转化而言,这里可能发生的转化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民法在权利能力取得之外,并未就特定权利义务的取得增设任何主体性的资格条件限制。于此情形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拥有该权利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现条件,目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性——往往是同时发生的,这种现实的可能性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即可直接转化为权利义务的实有。
例如,自然人一经取得权利能力,就拥有了享有物权的现实可能性(实现享有物权的可能性所需的主体条件已具备),这种现实可能性在取得物权所需的客观条件(实现享有物权的可能性所需的其他客观条件)成就(如继承或赠与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即可直接转化为物权的实际享有,而这种现实性之所以能够成为现实性,恰恰是以主体此前所拥有的享有物权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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