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

监护与行为能力在制度内容上的部分重合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人浏览

  在倡导意思自治的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以自己行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前提是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即必须能够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行为能力的本质即在于为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创造前提条件。它符合法律行为的本质。所以具备意思自治的能力不言自明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为实施法律行为创设条件。只有具备最低标准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才能作出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对于那些未达到必要智力成熟程度的人,则必须对其予以保护以防范法律交往的风险。

   行为能力对自然人的保护功能显然与监护制度存在部分重合,两者都可以用来保障自然人的财产利益免受损害,并且在实现保护的方式上存在互补性。行为能力制度采取消极保护方式,通过限制自然人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以避免损害的发生,监护则旨在提供一种积极保护,通过赋予监护人法定代理权,这些行为能力欠缺者又得以重新参与到社会交往中。监护由此被视为行为能力的补正工具。

   我是深圳婚家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婚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551人好评:5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202B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现代国际大厦3202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