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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中作为相反行为的其他行为(四)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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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中作为相反行为的其他行为(四)

只有在遗嘱人的指示是明确针对遗嘱所处分的某项特定财产或者某项遗嘱时,第三人实施的行为才能作为适格的相反行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在遗嘱人死亡以后,则不发生撤回推定的问题,因为此时遗嘱已经生效,不存在撤回的问题。此外,由于事实行为中并不存在嗣后追认的可能,如果第三人在未经遗嘱人指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相关行为,即使遗嘱人嗣后同意第三人的行为,也不发生推定撤回的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遗嘱人实施事实行为本身并无行为能力要件方面的要求,但作出撤回意思表示是需要行为能力要件的,从事实行为中推定撤回意思表示时宜以遗嘱人实施该事实行为时具有行为能力为前提。在遗嘱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作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且,此时遗嘱人也没有反驳推定的能力。从尊重其真实意愿、维护其遗嘱自由的角度出发,宜作此判断。在事实行为之外,准法律行为亦可作为撤回推定之基础事实,但其应用场合极为有限。例如,遗嘱人甲将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遗嘱处分给了丙,其后又以债务催告的方式要求乙对其进行清偿。如债务人乙基于甲的催告而清偿,则应推定甲有撤回遗嘱之意思。与此相对,如债务人乙主动清偿,而甲只是被动受领,则不宜认为甲有撤回推定的意思。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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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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