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劳动纠纷案例
李某于2012年受雇于某服装厂从事车衣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8日,李某下班后避雨时在车衣机上改自己的衣服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工伤死亡,索赔120万元,服装厂认为不属于工伤死亡,且没有履行能力,只同意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双方赔偿争议较大,纠纷由此而起。
司法所受理后,第一时间围绕死者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是否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相关证据以后连夜组织调解,就本案的定性,通过多轮普法教育和思想工作,终于在当晚12点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服装厂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抚恤金、双倍工资等各项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整。二、付款方式:协议达成时支付3万元,2020年5月2日前付清余款33万元。三、服装厂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死者生前工资3125元给被申请人。
李某于2012年到服装厂做工,工资报酬方式为按件计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现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与服装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资的计算方式分为计件和计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计件获取薪酬的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死者李某生前与服装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死者李某是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当天的工作已经完工下班,其滞留工作场所是因为避雨和改自己的衣服,是私自行为,根据规定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为工伤。
此外,服装厂人没有与死者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基于用工时间已经长达八年之久,服装厂应当支付死者李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服装厂没有为死者李某办理养老保险,李某本次意外死亡导致了其遗属丧失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款额,应由服装厂赔偿。
我是深圳律师尹青,如遇劳动纠纷,可与我沟通咨询,我会尽可能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