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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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购买商品发现商品价格欺诈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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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应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014年6月9日,小王在某加油站便利店购买了鲜吉多牌生粉1袋(单价5.1元)和姚太太牌贡枣1袋(单价6.1元),但回家后发现生粉的实际产地为江苏泰州,与便利店价格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上海不符;生粉的营养成分表、产品等级分类与国家标准相悖;外包装袋专利已经过了有效期。另外,姚太太贡枣不符合蜜饯类食品国家标准的规定,违法标注了等级。综上,小王认为加油站便利店在出售上述商品中存在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加油站便利店构成价格欺诈,判令便利店退还小王鲜吉多牌生粉和姚太太牌贡枣货款共计11.2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1.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明确产品相关信息和产地情况,确保产品信息客观、真实有效。


2.完善便利店商品抽查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及时进行整改。


3.完善责任到人制度,明确便利店岗位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通过培训加强便利店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不断提高便利店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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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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