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律师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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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离职转档等手续赔偿55900元

来源:陈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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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转档等手续的,被两审法院判决赔偿劳动者损失55900元。用人单位还敢轻易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吗?

基本案情:

蔡某龙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金某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4年10月,金某建公司投标南京市江宁区紫金(麒麟)科技创业社区首期启动区A区5、6号楼幕墙工程,任命蔡某龙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5年1月20日,金某建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某龙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某龙“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某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蔡某龙与金某建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双方决定自2015年4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金某建公司应付蔡某龙的工资报酬已结清,蔡某龙对金某建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5年7月6日,蔡某龙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889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该案。

蔡某龙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其与金某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予以撤销处理;

2、金某建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000元;

3、金某建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8日拖欠的工资14000元,并支付25%的赔偿金3500元;

4、金某建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周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51150元,并支付25%的赔偿金12787.5元;

5、金某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6、金某建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

7、金某建公司按15000元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37380元,代扣代缴个人部分14952元,合计52332元,医疗保险3738元、代扣代缴个人部分1869元,合计5607元,住房公积金14592元,代扣代缴个人部分14592元,合计29904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8、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蔡某龙对于金某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落款处“蔡某龙”系本人签名无异议,但主张其签字时系空白合同,经原审法院依法释明后,蔡某龙不申请对劳动合同上手写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蔡某龙主张其将自己的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及印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及资格证、安全B证交给金某建公司,其提交了:1、收条两份,收条载明于2014年2月15日、5月29日,蔡某龙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执业资格证交给金某建公司人力资源部王芳、张丽丽;

2、离职工作登记表复印件。蔡某龙在原审庭审中陈述,一级建造师印章是在打收条之后交给金某建公司的,安全B证是在金某建公司报考的,后来发放给公司,2015年5月7日其将安全B证交给了陈萍。金某建公司不认可蔡某龙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给金某建公司保管。2015年11月30日,金某建公司将蔡某龙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蔡某龙。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蔡某龙主张其与金某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要求予以撤销处理,金某建公司提交了有蔡某龙签字的劳动合同原件,蔡某龙对其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签字时系空白合同,经原审法院依法释明后,其不申请对劳动合同上手写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蔡某龙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蔡某龙与金某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故蔡某龙主张其与金某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填空部分以及其手写部分内容无效,要求予以撤销处理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对于未付蔡某龙2015年4月工资11435.03元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蔡某龙主张2015年4月工资1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蔡某龙未提交其在金某建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初步证据,故对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级建造师印章和安全B证,蔡某龙提交的收条和离职人员交接手续清单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蔡某龙将一级建造师印章和安全B证交付给金某建公司,蔡某龙诉请中其他证件金某建公司已经当庭返还蔡某龙,故对蔡某龙要求金某建公司返还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案中,蔡某龙与金某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对蔡某龙要求金某建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蔡某龙与金某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金某建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龙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龙相关证件,金某建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龙无法就业导致蔡某龙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原审法院酌定为按照蔡某龙在金某建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原审法院酌定为4个月,故对蔡某龙主张金某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蔡某龙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中,蔡某龙关于2015年4月工资的25%的赔偿金的主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

一审判决:

一、金某建公司支付蔡某龙2015年4月工资11435.03元;

二、金某建公司支付蔡某龙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67335.0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金某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蔡某龙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

四、驳回蔡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蔡某龙、金某建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蔡某龙上诉称:

1.2014年2月15日,金某建公司人事专员与蔡某龙谈妥工作待遇后,蔡某龙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后金某建公司拒绝提供经双方签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原审期间,蔡某龙要求提供其取得劳动合同的签收回执,金某建公司未能提供。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金某建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蔡某龙的月工资标准是13975元/月,故金某建公司应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8日拖欠的工资12704.5元(13975÷22×20)。原审法院对蔡某龙要求支付25%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3500元的主张,认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予支持无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与劳动法相抵触,应为无效条款。金某建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六参与加班,金某建公司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计算蔡某龙的加班工资。金某建公司应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周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合计64863.6元。

4.金某建公司应支付蔡某龙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计6个月的误工损失83850元。原审法院酌定金某建公司支付4个月的赔偿费与事实有出入。5.金某建公司至今未归还蔡某龙在其公司报考取得的安全B证和一级建造师印章。蔡某龙原审中提交的麒麟科创园工作移交登记表可证明安全B证和一级建造师证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交给金某建公司的资料员陈萍保管,陈萍签字后此表被人事部收回。金某建公司原审归还了一级建造师证书,说明安全B证也在金某建公司。金某建公司未能提供麒麟科创园工作移交登记表原件,应承担不利后果。

6.金某建公司未按照蔡某龙的实际工资13975元/月而是以2600元/月的标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应当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1.金某建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3725元;

2.金某建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8日拖欠的工资12704.5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3176.13元;

3.金某建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周六、法定节假日及2014年10月1、2日的加班工资差额64863.6元;

4.金某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其误工损失83850元;

.金某建公司归还其安全B证和一级建造师印章;

6.金某建公司按13975元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共计74847.5元;

7.金某建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其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962.5元,以上金额合计414129.1元。

金某建公司上诉称:蔡某龙作为紫金(麒麟)科技创业社区首期启动区A区5、6号楼幕墙工程的项目经理,金某建公司按照规定将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和注册证到南京市建工局备案并交南京市装饰管理办公室保管。蔡某龙突然提出辞职,金某建公司需与工程发包方协商并办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金某建公司在2015年4月底与蔡某龙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手续。2015年5月21日,蔡某龙申请劳动仲裁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正在进行。证书在行业协会保管,金某建公司没有扣押。蔡某龙离职后代表其他公司工作,原审认定的蔡某龙没有重新就业不符合事实。原审法院酌定金某建公司支付蔡某龙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金某建公司无须支付蔡某龙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损失补偿55900元。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蔡某龙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金某建公司提供了有蔡某龙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蔡某龙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要求予以撤销,于法无据,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2015年4月1日—28日工资问题。蔡某龙在原审庭审中同意按照金某建公司核算的11435.03元结算该期间工资,原审判决金某建公司支付蔡某龙该期间工资11435.03元正确。

3.关于补发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014年10月1、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蔡某龙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原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4.关于蔡某龙主张的归还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的问题。因蔡某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安全B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给了金某建公司,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原审不予理涉正确。

6.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系蔡某龙因个人原因辞职,原审对蔡某龙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正确。

7.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蔡某龙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金某建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某龙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金某建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某龙,超出了合理期限。原审按照蔡某龙离职前平均工资13975元的标准酌定金某建公司支付蔡某龙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故对蔡某龙主张6个月工资损失、金某建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期间工资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本案中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未交给劳动者一份,属于未签到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有劳动合同原件不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举证存在加班的事实,未提供的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3、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扣押了证件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交了什么材料给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证据,否则拿不回来,造成的损失无法支持;

4、对于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属于有关部门的追缴责任,劳动案件不会判决;

5、自己提出离职的是没办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这点切记;

6、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离职转档等手续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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