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毛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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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产未及时过户,被卖家抵债转移给第三人了怎么办?

来源:李毛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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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亲身经历这样一个案子,有感而发。由于篇幅关系大概叙述一下:

       2018年当事人包某委托笔者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底包某经中介介绍在南京市江宁区购买了一套90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并交付给委托人居住至今。等到2018年8月份左右,当看到左邻右舍的不动产证书都下来了,包某便开始打听自家房屋的情况,并多次和卖家沟通,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包某办理过户手续。后2018年10月底包某迫于无奈委托笔者和另外一位律师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委托的第二天便立案并办理了保全手续,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随着案件被移送至汤山法庭审理,书记员打电话告诉笔者,案涉房屋无法保全,理由是未登记在卖家名下,于是笔者去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案涉房屋已经转移给第三人,这个消息对于委托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于是,因为诉讼标的物不存在,本案便只能撤诉。

      后本案在维护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驱动下,我方多次深入研究讨论后认为第三人陈某在未上门看房的情况下,购买房屋,未核实房屋的具体情况,存在重大过失,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一房二卖的情形,随后我方转变诉讼思路于2019年十月份以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另案起诉案涉房屋的现权利人陈弄和卖家,要求确认他们之间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案涉房屋的现权利人陈某协助卖家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卖家名下,后再起诉卖家要求过户。诉讼策略确定后,由此,围绕着该诉讼请求开展工作。

       随后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审理,因为案情重大,合同有效无效直接决定哪一方败诉,本案前后历时共计开庭调查事实三次,多次延长审限,我方数次电话并邮寄代理词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说理,中间一波三折,最终说服法庭改变思路以《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条款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条款确认卖家与陈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卖家名下,近日我方收到法院寄来的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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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毛毛
  • 执业律所: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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