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毛毛,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南京律师协会会员。16年实习,19年3月正式执业,代理过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国家政策,专业处理南京地区拆迁安置房过户纠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证券投资,综合,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2021年,甲公司作为淮南某住宅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部分外墙和保温工程分包给具备承包资质的合肥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办完结算后甲公司付至结算额的97%。2023年下半年,案涉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备案,甲乙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后乙公司因资金紧张,多次向甲公司催款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一百余万及利息。二.诉讼情况:本人在收集并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经与甲公司法务经理充分沟通谈判,本案在开庭前达成一致意见:一、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一百余万元(不含质保金),分四期履行完毕,若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乙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履行部分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开庭时调解案件,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甲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强制执行程序,甲公司一次性付款,本案从起诉到收到工程款,大约用时四个月左右。三.律师点评: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李毛毛律师:对于已结算且甲方资产情况比较良好的工程项目,在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为防止欠款方以各种理由无期限拖欠工程款,导致己方资金链断裂,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近日,笔者亲身经历这样一个案子,有感而发。由于篇幅关系大概叙述一下:2018年当事人包某委托笔者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底包某经中介介绍在南京市江宁区购买了一套90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并交付给委托人居住至今。等到2018年8月份左右,当看到左邻右舍的不动产证书都下来了,包某便开始打听自家房屋的情况,并多次和卖家沟通,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配合包某办理过户手续。后2018年10月底包某迫于无奈委托笔者和另外一位律师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委托的第二天便立案并办理了保全手续,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随着案件被移送至汤山法庭审理,书记员打电话告诉笔者,案涉房屋无法保全,理由是未登记在卖家名下,于是笔者去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案涉房屋已经转移给第三人,这个消息对于委托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于是,因为诉讼标的物不存在,本案便只能撤诉。后本案在维护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驱动下,我方多次深入研究讨论后认为第三人陈某在未上门看房的情况下,购买房屋,未核实房屋的具体情况,存在重大过失,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一房二卖的情形,随后我方转变诉讼思路于2019年十月份以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另案起诉案涉房屋的现权利人陈弄和卖家,要求确认他们之间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案涉房屋的现权利人陈某协助卖家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卖家名下,后再起诉卖家要求过户。诉讼策略确定后,由此,围绕着该诉讼请求开展工作。随后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审理,因为案情重大,合同有效无效直接决定哪一方败诉,本案前后历时共计开庭调查事实三次,多次延长审限,我方数次电话并邮寄代理词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说理,中间一波三折,最终说服法庭改变思路以《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条款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条款确认卖家与陈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卖家名下,近日我方收到法院寄来的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
胸部属于女性重要的器官,具有哺乳的功能。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如果你是正常使用,因为内衣的质量问题导致收到伤害,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你好,公司调岗不应该降薪。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30万元。
你好,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该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双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进行赔偿。
不可以,属于流质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