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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中立行为与构成犯罪的帮助行为

来源:林子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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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行为是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上位概念。单独看某种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没有任何法益侵害性和危险性,即不具有实行行为性,但客观上却为某种犯罪实行行为提供了一定帮助作用,刑法理论中称之为“中立行为的帮助”或者“中立的帮助行为”。


现实中,尤其是日常的交易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中立帮助行为”,其外观上无害、中立,客观上却确实为犯罪行为的推进起到了不同程度的帮助作用。这些行为,有些属于不可罚的行为,而有些则可能构成帮助犯。对于如何区分两者的界限,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既要看该中立行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现实的紧迫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又要认定该中立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应符合帮助犯认定的基本构成要件。


对于中立行为人能否成立帮助犯,应以构成要件为基础加以认定,不能仅因为其主观上对正犯实施犯罪行为有所认识,而先入为主,认定其构成共犯,应坚持从客观行为出发,继而评价其主观方面来具体认定。笔者认为,大部分中立行为(尤其是日常交易行为)可以视为正当业务行为,纳入到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范围之内,从而阻却违法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凸显刑法“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理念。


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无非是因为它在外观上看起来与刑法规定的帮助犯无异,但却存在着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反复性且具有从事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的性质。区分中立行为与构成犯罪的帮助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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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




需要观察行为人是否专门帮忙他人实施犯罪,或者提供特制的或专供他人用于犯罪的手段或技术,如果答案为是,涉嫌犯罪的概率较高。


如果行为人在涉案事实发生之前并不是专门帮他人实施犯罪,而是之前都是在合法运营的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或者在涉案事实发生之前涉案公司都是经营合法的业务,那么行为人构成帮助犯的可能性比较小。


以及要分析清楚行为人的行为跟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需要观察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结果,那么说明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依然不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那就说明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日常生活中立行为具有普遍性,可复制和可替代,如果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行为,犯罪结果依然会发生,且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不会产生较大的改变。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日常生活中立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正犯行为人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的任何一个环节,那么该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是在法益侵害结果发生了才介入的,那么自然跟侵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正犯不可能利用行为人的中立行为去造成法益侵害结果。


2、需要观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或者没有增加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的风险,或者该行为仅为结果发生的偶然条件,那么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具体审查时,应站在事后的立场,将有该中立帮助行为和没有该中立帮助行为的情形进行对比,审查该行为是否增加了正犯的侵害法益结果的危险或强度。


虽然日常生活中立行为人的行为一般不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但是也没有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制造新的刑法意义上的危险,因此对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特别是提供饮食、住宿、前台、财务等类型化的日常生活中立行为。




2

有责性方面




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目的。


1、在认识因素方面


考察行为人对正犯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确定性认识。从认识因素上讲,中立的帮助行为人大多数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明确认识,只是认识到对方可能利用自己的行为实施不法。


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犯的通谋、与他人有无犯意联络。中立行为外观上通常属于日常生活或职业上反复实施的正当行为,与他人大多数没有犯意联络。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与正犯有通谋,那么其必然能明确地认识到正犯行为和结果的存在及因果关系。


2、在意志因素方面


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正常的职务行为,有无积极促进正犯犯罪的意思,意志上是否是希望他人去犯罪,是否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日常生活中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排斥的,不是主动希望或追求被帮助的犯罪的结果发生,而对于正当利益的追求是强烈的。


考察行为人的目的是在于帮助他人犯罪,还是在于履行工作职责、谋求工作利益。日常生活中立行为人大多源于行业的一般规则和从事的日常性民事活动,其目的一般不在于帮助任何人实施犯罪,而在于履行工作职责、谋求工作利益。


从客观上要区分帮助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即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的物理、心理因果性的大小,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评价为帮助犯的程度。从主观上需要区分行为人对正犯者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即有确定的帮助故意。从共犯论来看,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在违法性、因果关系上的影响,是否达到了被评价为帮助犯的程度。


普遍认为,应该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帮助者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认识等因素,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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