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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公检法是否能随时变更罪名?

来源:林子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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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案件,拘留阶段的罪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据此写了取保申请书,警官特意打电话来说:“你写得很有道理,我也跟领导沟通过了,但这个案件牵连面比较广,而且他是主犯,所以暂时不予取保。”

  我问:“我有什么没写到的情况吗?”——“没有,你写得很好,不用增加了。另外,这个罪名我们侦查的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啊。”

  “但是就我当事人而言,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我认为应当按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判断,构成就构成,不构成就不构成。你们要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毕竟这关系到他的诉讼权利。”

  “也不是一定不取保,只是我们这个阶段不取保,还是让检察院做决定吧。”

  我至今不知道是公安局在出拘留通知书的时候写错了罪名还是派出所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确实驳倒了,临时变更了罪名移送审查批捕。

  就刑事案件变更罪名一事,法无禁止,且随着案件推进,公检法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定性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那么实践中应当不禁止这样操作。但是这种做法对当事人来说没有任何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有规定换罪名只能在进入不同阶段的时候变更,对辩方相对有利很多。

  但我自己处理刑事控告业务的时候也经常性会考虑增加罪名,公安也从来没有说不能增加。(只能说任何事情都存在两面性。)

  具体到互联网犯罪辩护,最“麻烦”的地方其实在于,当很多互联网犯罪的罪名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会形成事实上的“口袋类罪”,也就是在一众相近但是又互有区别的罪名之中,肯定会有一个跟当事人的情况较为接近的。

  而如果辩方不一起反驳,控方变更罪名,相当于案涉的罪名没有辩护;如果辩方反驳,控方增加罪名,随即增加当事人后期被“数罪并罚”的风险;如果感觉到有变更罪名的风险而去盲目提及,也是很危险的,因为说不定公检法本来不想变更罪名,但是看到辩方的辩护意见,就想变更罪名了。

  所以案件到检察院,我再和检察院确认了一次案件的罪名,确实是已经变更了,所以又另外撰写了文书。

  因为刑事案件是时刻都可能发生变化的,除了思考和操作之外,刑事律师做的最多的两件事就是持续收集消息以及“确认”消息的准确性。

  一旦立案,案件中的辩方必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是因为辩护权本质上不是决定权而是建议权;二是因为律师没有公权力保障;三是因为律师获取信息的节点和公检法获取信息的节点几乎必然存在时间差,有些时间差是基于现行诉讼程序自然衍生的,靠律师的努力就可以弥补,有些则是人为导致的,非常难改变。

  辩方之无奈,当我不断变换控方和辩方的角色的时候,体会得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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