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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法律服务概要

来源:林子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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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为被害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体现为保障被害人的三个权利,即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经济赔偿权。

  一、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普遍不足,由于公检法一般将案件重心放在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施加惩罚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都处于真空地带。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程序,基本上就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南”。很多时候,被害人如果不积极主动地去询问、跟进案件进展,就跟“局外人”无异。

  侦查阶段,基于保密需要,被害人对案件所知甚少,而即便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通常只是通知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而对于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法院虽然会尽到告知义务,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如非必要,一般都会遵循“最低限度主动告知原则”。

  譬如,很多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的时候,法院都要紧急调配全院的法警来维持秩序,甚至“借用”其他法院的法警,严阵以待。这种冲突特别激烈、被害人人数又众多又“得罪不起”的案件,要法官主动地告知更多案件信息,基本不可能。

  律师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规定是模糊的。

  阅卷权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但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而就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确出现了诉讼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请的情况,而同意阅卷和驳回请求的结果都有出现。同意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理解相关机关做出的决定,而不同意阅卷主要出于保密的需要。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实践操作的混乱,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尽力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二、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

  实践中被害人对案件参与程度远远不够。当下,被害人的参与更多的是集中体现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之中,办案机关多会采取书面或当面的方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则很少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而且,被害人对刑事裁判没有上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被告人及经其同意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规定被害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针对一审刑事判决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由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并不是检察机关唯一要考虑的因素,两者往往并不能在是否抗诉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导致被害人不仅诉求达不到满足,还封死了被害人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诉求的道路。现实中,被害人要么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要么走上访的道路,使得刑事诉讼难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但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参与绝不应仅仅局限在谅解被告人并减轻刑罚,应该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

  (一)立案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据此,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代理人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协助并指导被害人收集固定刑事报案的证据材料;

  2.撰写刑事控告材料;

  3.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材料;

  4.和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推动成功立案;

  5.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案件;

  6.对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复议;

  7.代理刑事自诉。

  (二)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是积极提供有助于侦查破案的证据线索,为侦查工作提供持续性的帮助。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第26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同时对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并记录在案。

  据此,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代理人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为侦查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包括证据的收集整理、有关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提供;

  2.对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准备质证意见;

  3.积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帮助侦查机关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4.向侦查机关提出是否附带民事赔偿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听取并记录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

  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人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就案件的刑事指控部分与检察院沟通,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

  3.针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能接受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4.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5.将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新的财产线索继续向检察院提供,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审判阶段

  在案件的一、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6、157、159、160、180、182条规定,被害人代理人可以行使陈述权、发问权、质证权及举证权,这是和公诉人、辩护人对等的权利。

  据此,在审判阶段,被害人代理人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完善指控的证据体系;

  2.就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

  3.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4.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5.继续向法院提供有关被告人的新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6.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三、保障当事人的获得经济赔偿权

  现实中,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权往往不容易得到充分实现。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很难实际获得判决书中的经济赔偿。被害人方从被告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概率不高,主要问题集中在执行难上。

  判决的赔偿得不到充分的执行,一部分原因是被告人受制于其家庭情况导致给予被害方的赔偿不足,被害人几乎不可能从贫困的被告人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另一部分原因则是,被告方主动给予被害方赔偿往往是期望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以期获得刑罚上的宽大,一旦被害方选择不谅解,其也很难获得被告人的赔偿。

  因此为了保障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权的实现,诉讼代理人可以更好地帮助被害人推动刑事判决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此明确规定,不仅组织上由执行机构负责,而且明确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要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程序。换言之,当刑事判决生效后,关于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较之主刑的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仍可以有所作为。

  据此,在执行阶段,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对案件整体执行工作提出代理思路,引导被害人积极参与,更积极地为法院执行提供支持;

  2.积极发挥被害人的力量,持续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积极帮助整合资源,参与司法机关对有关重大财产的重组、盘活执行的方案;

  4.针对执行财产遭遇的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代理被害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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