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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草离婚协议应当注意哪些坑?

来源: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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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段婚姻开始都不是奔着离婚去的,但当婚姻出现情况亮起红灯的,就要考虑如何离婚。众所周知,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尽管偶尔有人问分居两年会不会自动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离婚协议。每个民政局都有极简的离婚协议模板。很多人为了省事,就直接套用。他们认为拿到离婚的红本本,就万事大吉,殊不知,离婚后的纠纷绝大部分都缘起于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在自己办案经验基础上,通过处理的几起案件,作此文,围绕离婚协议的防坑技巧展开。

 

一、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甲男与乙女婚内生育一女一子,双方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女儿随甲男生活,儿子随乙女生活,并约定甲男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甲男拖拖拉拉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以后,就不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乙女欲与其协商,发现微信、电话均被拉黑,不得已考虑诉讼。然后诉讼要额外支付律师费,即使男方支付了欠下的抚养费,后期仍然可能出现不支付的情况,每次不支付,申请一次强制执行,乙女顿感无助……

 

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方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案例。抚养费一般来说数额较小,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成本高,有必要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追讨抚养费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通过加大对方违约成本引导对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探视权约定不明对方及其家人不配合或者阻挠探视。

 

甲男与乙女婚内生育一女,结婚五年后因性格不合离婚,双方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乙女,在甲男的探视权上仅约定“男方享有探视权”,对于探视周期、时间、地点等没有细化。刚离婚时,甲男每隔一个月能见到孩子一次,后来乙女及其父母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咨询我之前,乙女已带着孩子搬离住所,甲男半年没有再见到孩子。

 

这是典型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虽然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甲男的探视权即使拿到法院胜诉判决,如果女方不配合,每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不现实的。关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建议约定对方不配合探视应当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约定对方不配合探视达到一定次数以后,有权通过法院变更抚养权,给对方一定的心理压力。

 

   三、离婚后,对方不迁移户口

 

甲男家在城郊地区,一直说要拆迁。为多得拆迁利益,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即将户口迁移至甲男处。婚后一年,因甲男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因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就用民政局的模板,填了双方信息,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对乙女户口迁移的事项没有任何约定。后,甲男与丙女结婚,丙女户口不能迁入。每次甲男与乙女沟通,乙女要么不接听电话,要么借口在忙,一直不配合迁移户口。甲男无奈,想诉请法院强制对方迁移,法院不受理。甲男又求助派出所,派出所回复说,不能通过户主直接下掉乙女的户口。

 

按理说,离婚后,对方应该及时将户口迁移,然而如案例中乙女,她真的不配合的时候,你会发现法院不受理,派出所不处理。所以,关于户口迁移事项。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就对方户口迁移义务约定好,比如约定好离婚后多长时间内不将户口迁移的,义务方应当承担较重的违约金,对方在不配合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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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甲男与乙女婚内购买了一套按揭房,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离婚后,约定房产归乙女所有,后续房屋按揭款由乙女偿还。因为房子登记在甲男名下,乙女总是不踏实,决定将按揭尾款偿清后将房子更名至自己名下。然而,尾款偿清后,甲男消失不见,一看离婚协议,除了约定房子归乙女所有,后续贷款由乙女偿还之外,对男方的过户配合义务完全没有提及。

 

实践中,如果产权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获得房产的一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证变更时,会要求对方同时来到现场才会办理产证的变更手续,即使有离婚协议,也有离婚证,也是免谈。如果对方完全不配合,获得产权一方只能诉诸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再拿着生效的判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都很高。

 

  在本案中,甲男不配合过户,是离婚后常出现的纠纷。若能在离婚前公证一套全权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离婚后可凭该公证书独自前往办理过户,或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甲男具体的配合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至少可以在维权的金钱成本上挽回损失。

 

五、“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甲男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乙女是全职太太,因甲男婚外情,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买的房产归乙女所有,甲男另外给付乙女30万现金,甲男似乎是净身出户的状态,乙女对甲男在财产上的让步很满意。然而,离婚后不久,乙女发现甲男很快全款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左右的商品房,并买了一辆价值40万左右新车。很明显,离婚时,甲男隐瞒名下大额资产,没有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然而,乙女找到律师咨询能否再主张分割的时候,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把乙女的再主张分割的权利之路几乎堵死。

 

签订离婚协议时,你发现对方特别大方地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都给你,你正在暗自欣喜,却不料到,对方隐瞒了大量的财产,用离婚协议的约定阻碍你的再分割诉请。建议: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或约定除本协议列明的财产外,无其他超过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万元价值以上的财产,并明确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一份较为完善的离婚协议,一定不会是民政局的模板。如果不想离婚后还有各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缠,建议认真学习防坑技巧,在离婚协议中细化约定核心要点。提前麻烦一点,可以防范大风险。否则,离婚的红本本很可能不是痛苦的终结,而是更多痛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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