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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获支持?

来源: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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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李某与高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李认为高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

诉称,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高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自己及其父母负担。李称,高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自己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如今,自己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同意离婚并否认出轨,称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高还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如判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李向法庭提交了她与高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高认可。庭审中,高自认与其他女性有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在凌晨三时许,民警到高明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显示高与该女子举止亲密、关系超过正常交往限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与高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对李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从李与高的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可以看出高与其他女性有超出了正常限度的交往,高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在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同时,支持了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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