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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真的变成夫妻双方的了?

来源: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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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刷抖音的时候,刷到一个律师同行在抖音上宣讲要广大同胞们高兴,因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的,不再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看到以后非常担忧。大众不是专业人士,他们不知晓该条款背后的坑。在这样短小的视频中,并没有完整地宣讲法条,也没有教大众如何防坑。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短视频其实是对大众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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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李律师具体看看怎么回事。

 

202111日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所以这样规定,立法原意是,父母多半是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拿出来给子女购房,但往往碍于情面,无法直说排除子女配偶一方的权益,因此法律推定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11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通篇没有前述情形的规定或者对应的变更条文,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目前至少是被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出现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属如何界定?

 

系统看待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人会雀跃,这不挺好的。原来视为对一方的赠与,现在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配偶另一方的权益相应更大,不是更有保障了吗?

 

大家看到这个条文,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标红的部分,“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排除推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的合法约定,效力是优先的。这个“约定”,对于配偶一方来说,这是一个大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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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首先,小两口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的,如果他们非常中意儿媳妇或者女婿的,自然会在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上主动提出登记双方的名字,来向子女的配偶表达赠与之意。如果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他们在出资时多半对另一半的赠与的真实意愿是不确定的或者是不情愿的。

 

其次,如果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小两口面临离婚,父母必然不想自己的出资被子女的配偶分走,这是人之常情,极少数情况例外。实践中,常有父母通过主张借贷、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等方式来排除另一方的权利。补签借条、赠与合同(只赠与自己子女),比比皆是。本文暂不讨论借贷情形,仅讨论赠与。我们都知道,赠与合同只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也就是说父母和他们自己的子女偷偷签订或者补签一份赠与协议,配偶一方自始至终完全被蒙在鼓里完全有可能。

 

有人会说,这种补签的赠与合同,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不应当被认定。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赠与一定要在赠与时签署书面合同,补签并不因此影响赠与的效力。只要在夫妻双方在闹离婚的时候,一方拿出这样的协议,除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父母是对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的,配偶一方原以为可以分割一半权益的房产,可能瞬间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再次,在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基础上,配偶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没有权益的,ta可以选择在双方感情好的时候要求加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等措施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此至少是有保障的,可预期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版司法解释(一)删除了该规定,另一方无法知晓是否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冒出来赠与单方协议,也许居住了多少年房子,以为自己是主人,到头来,才发现跟自己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面对这样的坑,该怎么应对。如果不能要求签订书面赠与双方的协议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可以留下证据是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都可以,或者在婚姻存续中去补充这类证据,再或者通过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夫妻间赠予协议(建议及时加名或者公证),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具体操作技巧可以与李律师私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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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玉
  • 执业律所: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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