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梦华律师

曾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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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如何认定网购欺诈

来源:曾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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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6 9 13 日,王先生在某电商公司购物网站购买其自营商品Canon 佳能EOS 5D Mark 单反机身一部,价格为15,099 元。购买时,关于闪光灯的参数描述为:“内置闪光灯描述: 可收回,自动弹起式闪光灯闪光指数:13/43 (ISO100,以米/英尺为单位) 。外接闪光灯支持: EX 系列闪光灯”。原告收到相机10 余天后,打开相机,未发现闪光灯,经沟通客服人员表示其在页面描述有问题,王先生不同意其提出的仅退货退款条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最终人民法院判令退货退款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网购欺诈类型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而退一赔三的关键则在于出卖人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要有欺诈的客观行为,二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要存在因果关系。所谓欺诈的故意,不仅包括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也包括希望使得相对人因此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网站上涉案产品时,关于闪光灯的参数标识与实际不符,但由于该相机为公开出售的产品。相关产品的实际参数、性能等均属于公开的信息,也易于获取了解,通过隐瞒该项实际参数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较小,也并无必要,电商公司也没有以该款产品有内置闪光灯作为特别卖点进行特别宣传,更有可能是被告设置网页进行参数标识时存在错误,错误并不等同于故意,在经原告向客服反映后也及时进行了更改。公众在网购价值较大的产品时,因无法直接接触到实物以致于最终收到货物时可能与心理预期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尽量做好必要的功能、属性了解工作,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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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梦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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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梦华
  • 执业律所: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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