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梦华律师,法学学士,自2013年从事律师执业至今,长期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秉持勤勉、尽责、严谨、专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民商合同、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现就职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王某是一名年满60周岁的务工人员,在上海一家单位上班,一天因其他员工疏忽导致王某摔伤,伤势严重。刚开始公司还承诺会负责到底,可后面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无奈王某选择司法途径。曾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了解案情,同时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王某的伤势,经鉴定伤残十级。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和不懈努力,最后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王某的全部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2016年9月13日,王先生在某电商公司购物网站购买其自营商品Canon佳能EOS5DMarkⅢ单反机身一部,价格为15,099元。购买时,关于闪光灯的参数描述为:“内置闪光灯描述:可收回,自动弹起式闪光灯闪光指数:约13/43(ISO100,以米/英尺为单位)。外接闪光灯支持:EX系列闪光灯”。原告收到相机10余天后,打开相机,未发现闪光灯,经沟通客服人员表示其在页面描述有问题,王先生不同意其提出的仅退货退款条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最终人民法院判令退货退款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请求。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网购欺诈类型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而退一赔三的关键则在于出卖人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要有欺诈的客观行为,二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要存在因果关系。所谓欺诈的故意,不仅包括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也包括希望使得相对人因此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律师分析: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网站上涉案产品时,关于闪光灯的参数标识与实际不符,但由于该相机为公开出售的产品。相关产品的实际参数、性能等均属于公开的信息,也易于获取了解,通过隐瞒该项实际参数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较小,也并无必要,电商公司也没有以该款产品有内置闪光灯作为特别卖点进行特别宣传,更有可能是被告设置网页进行参数标识时存在错误,错误并不等同于故意,在经原告向客服反映后也及时进行了更改。公众在网购价值较大的产品时,因无法直接接触到实物以致于最终收到货物时可能与心理预期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尽量做好必要的功能、属性了解工作,以避免纠纷。
案例:2019年4月27日,郭某在杭州某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双人年卡。一年有效期间,可同时通过年卡及指纹不限次数入园。同年10月17日,他收到杭州某动物世界的短信,提示其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协商未果。同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2020年6月15日,该案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有权利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原告郭某认为,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杭州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使用人脸识别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分析:原告郭某在动物园购买年卡,该行为即和被告动物园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同时郭某也成为了一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动物园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入园的限制性条件,属于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需要与郭某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变更事项达不成一致,就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如动物园拒绝取消人脸识别进入的措施,构成根本性违约。此时,郭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动物园解除合同并退回办卡支付的款项。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此外,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第三十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案例:2019年4月27日,郭某在杭州某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双人年卡。一年有效期间,可同时通过年卡及指纹不限次数入园。同年10月17日,他收到杭州某动物世界的短信,提示其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协商未果。同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2020年6月15日,该案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有权利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原告郭某认为,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杭州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使用人脸识别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分析:原告郭某在动物园购买年卡,该行为即和被告动物园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同时郭某也成为了一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动物园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入园的限制性条件,属于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需要与郭某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变更事项达不成一致,就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如动物园拒绝取消人脸识别进入的措施,构成根本性违约。此时,郭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动物园解除合同并退回办卡支付的款项。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此外,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第三十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案例:2019年4月27日,郭某在杭州某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双人年卡。一年有效期间,可同时通过年卡及指纹不限次数入园。同年10月17日,他收到杭州某动物世界的短信,提示其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协商未果。同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2020年6月15日,该案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有权利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原告郭某认为,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杭州某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使用人脸识别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分析:原告郭某在动物园购买年卡,该行为即和被告动物园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同时郭某也成为了一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动物园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入园的限制性条件,属于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需要与郭某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变更事项达不成一致,就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如动物园拒绝取消人脸识别进入的措施,构成根本性违约。此时,郭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动物园解除合同并退回办卡支付的款项。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此外,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第三十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具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必须出警,并且必须予以制止,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处罚。3、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4、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5、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如老人或者孩子)。6、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三、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近日一段遭家暴女子跳楼视频引起人们的关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8月窦某某殴打刘女士,因刘女士从正门逃离未遂后,丈夫窦某某将暴力升级,刘女士从二楼跳楼,造成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事后刘女士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遭遇丈夫窦某某家暴自己的视频,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同时窦某某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看似一则普通的家暴事件,实则对于我们女性来说具有非常正面的教育意义。当我们不幸遭遇家暴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有关家庭暴力的几个小问题。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2016年3月1日通过的反家暴法中的第一章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动手,还包括精神侵害,性侵害。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二、遭遇家暴怎么办?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具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必须出警,并且必须予以制止,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处罚。3、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4、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5、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如老人或者孩子)。6、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三、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近日一段遭家暴女子跳楼视频引起人们的关注,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8月窦某某殴打刘女士,因刘女士从正门逃离未遂后,丈夫窦某某将暴力升级,刘女士从二楼跳楼,造成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事后刘女士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遭遇丈夫窦某某家暴自己的视频,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同时窦某某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看似一则普通的家暴事件,实则对于我们女性来说具有非常正面的教育意义。当我们不幸遭遇家暴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有关家庭暴力的几个小问题。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2016年3月1日通过的反家暴法中的第一章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动手,还包括精神侵害,性侵害。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二、遭遇家暴怎么办?首先,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具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必须出警,并且必须予以制止,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处罚。3、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4、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5、家里人也可以作证(例如老人或者孩子)。6、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三、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
为什么给你缴纳宁波的?经过你同意了吗
没有权利单方面把小孩送人领养
你好,给不给的自由在你,但是他也可以去问交警找到你的资料的
你好,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
不可以的,你需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胜诉了,老板需要支付你工资,否则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