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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来源:王俊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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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辖权异议概述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想在各自所属辖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谋求本地法院的司法保护。因此,近几年来,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明显增多。在实践中,当事人行使这一诉讼权利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列举出明确的理由,对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提不出明确的理由,只是担心受诉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而提出管辖异议。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相比之下较多一些,当事人往往因为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对履行地的理解不同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也因受诉法院审查确认不当而错误受理的情况提出管辖异议。
  2.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常常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不一致而提出管辖异议。比如,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甲地,侵权结果地为乙地,原告向甲地法院起诉,而被告则认为甲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乙地法院受理,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被告还因侵权行为地较为复杂难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可以选择主管的一些案件中也会出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涉外、涉港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应当由仲裁机关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就可能向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方式,本法未作规定。但是一般来说以书面方式为之较妥。书面异议中应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审判员应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记入案卷。
  受诉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异议后,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按照本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无管辖争议,如果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法院不必使用裁定确认是否有管辖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对其异议予以裁定,其理由主要是:移送管辖不仅适用于地域管辖,而且适用于级别管辖,没有任何理由把级别管辖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指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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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俊丽
  • 执业律所: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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