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应不应该返还?找谁返还,返还多少?
关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在律师工作中经常被当事人问到。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符合以上三种条件,当事人就有了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至于应该全额返还彩礼,还是返还部分彩礼,这是要根据案情具体审理的,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的。
彩礼返还案件的当事人为给付、收受彩礼的当事人,既包括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双方的近亲属。
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居住过一段时间,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都会导致彩礼返还数额的变动。
以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比较严格,一般应当是属于难以正常生活的绝对困难,而不是生活水平下降的相对困难。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