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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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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安局XX分局: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受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该所律师王新担任犯罪嫌疑人陈XX涉嫌抢劫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其本人,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由于本案仍在侦查阶段,详细案情无法得知,现仅依据犯罪嫌疑人对本律师的陈述做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陈XX的陈述的事实经过,通过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其涉嫌抢劫罪没有异议,且在会见本人时,其对自身行为十分后悔,表示认罪认罚。

二、陈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坦白供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建议起诉意见书中应列明该量刑情节。

XX与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了解案发事实的时候,就一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事发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包括拿手机的事实。当时做笔录的时候陈XX的母亲也在。做完笔录,派出所让陈XX先回家听候处理,几天后,经开公安分局刑侦队电话通知陈XX到队接受调查,陈XX随即按要求到达,如实供述,随即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刑法规定,陈XX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三、陈XX在本案中不是抢劫犯意的发起者,直接施行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从行为上看,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手机、和抢劫后的赃物处理都事前都没有告知陈XX,陈属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建议起诉意见书中犯罪嫌疑人中应列为最后。

XX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称:陈X(音)打电话召集陈XX与谢XX(音)去经开区一酒店房间内,殴打被害人,为陈X的朋友出气。

XX出于哥们意气前往,仅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在现场陈X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手机,陈XX事前不知情,当发现陈X实施抢劫行为后,没有阻止,默认支持了该行为。其虽然成立共同犯罪,但仅为间接故意。结合其事后对手机如何处置也不闻不问不接触,是事后回到家后,谢X(音)才告诉陈XX,其已经和陈X(音)在车上就把手机扔掉。可以看出陈XX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在抢劫手机这一事实中仅处于从属地位,应当按照从犯标准从轻量刑。

四、陈XX本人系未成年人。从陈XX的出生日期来看,出生于2003年10月24日,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涉世未深。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陈XX被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无前科,有正当职业(厨师),有较高的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陈XX有未成年人,自首、从犯等罪轻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陈XX没有犯罪前科。因此,为便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恳请贵局为犯罪嫌疑人陈XX依法查明其罪轻情节,保护其合法权利。并尽快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敬请贵局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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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新
  • 执业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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