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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中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评析

来源: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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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是适用取保候审的第一个条件。根据刑法规定,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对可能适用管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可以防止被告人的自由状态在判决前发生剧烈变动,取保候审与管制之间,存在着一种抽象的对应关系。

  二、取保候审的第二个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多适用于有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表明犯罪性质较为严重,比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危险性的范围又大于人身危险性,因为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包括再犯可能性等实体上的危险,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干扰案件侦破,收买、威胁、恐吓、串通证人,干扰办案机关办案等程序违法风险。如果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不存在脱逃或者妨碍办案机关办案的可能性的,也可以对行为人适用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社会危险性是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懂得如何把握其内容实质,就可以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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