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微信证据,都需要注意什么
微信记录根据形成的方式进行分类,包含文字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以及图片记录,在形式上分别属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符合证据的分类,而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还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
1. 使用人的身份
对于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应当能够确认所属微信号确为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号,记录确为当事人本人在案件涉及的特定时间段内所发消息。因为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陆,微信昵称也并非使用者真名,此时如果无法证明微信使用者是当事人,那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即不存在证据的关联性。
2. 微信记录内容的完整性
对于所提交的微信记录,应当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完整性,所证明的事实清晰。同时,记录应当保留原始记录,人为的转移保存载体,或者刻意部分截图保留,证据的证明力都会明显下降。
3. 不同形式的微信记录,提取方式不同
微信记录包含多种形式,如文字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以及图片记录,针对每种形式,提取方式会有不同。
首先文字记录,包括与好友私聊的文字记录,群消息的文字记录,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图片记录,包括在与好友私聊中的图片,朋友圈发出的图片以及公众号中的图片。将图片作为证据时,需要将相关的文字等其他形式记录同时进行保存,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而语音记录的提取中,则需要侧重体现声音的真实性,一致性,语音必须保证未经过任何删减。
另外,对于微信记录,善用微信“收藏”功能将原始记录进行保留也是一条很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