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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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给子女,后来反悔了,能撤销吗?

来源:马志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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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而实践中,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自愿签署的,对双方身份、财产一并解决,其中内容涉及夫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亦不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与身份有关的赠与,不是财产性赠与,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备案后,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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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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