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云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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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宅基房能否继承?

来源:江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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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的宅基地、宅基房能否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亲生父子关系,子告父。因乙将自己名下的临街宅基房产在土地确权时申请更名到陪其生活在农村的孙子丙名下时,甲不同意,其认为对宅基房产也享有权益,故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主张:乙名下的宅基地及房产系与丙(乙的亲兄弟)共有使用,甲已过继给丙,丙去世后甲是唯一继承人故可对该宅基房产主张权利;另该宅基房产在翻修扩建时甲是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要求确认共有权以便实现甲对临街房产的所有权。

  经法庭审理:乙抚养甲长大,甲与丙并非实际的继父子关系,甲已为城镇户口且享受了房改房政策,不能再享有宅基地福利。最终法院认定:甲所称的继父子关系不成立,且甲对争议房产不能出示有效权属凭证,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子告父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双方本是亲生父子,但父亲将儿子养大成人结婚生子安排工作后,儿子已是城里人,父亲在农村则依靠临街房产的出租费养老,并准备把房产留给自己收养的残疾孙子,在着实无法调解后,父亲被迫成为了被告。

  法律解析:农村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有关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依法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待人民政府处理后仍有争议方可向法院起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个人的财产,其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作为城镇居民的子女是可以继承的,而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如果城镇居民愿意出卖继承的房屋,可以卖给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l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l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应当认定无效。

  l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律师寄语

  此案原告败诉已是必然,法庭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本性,更是对情理人性的正确阐释!原告更应该做的是在亲生父亲生前多尽孝心,时常关爱老人,一家人有争议时应该相互包容,争取协商处理,而不是以诉讼的手段相争,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被告方作为父亲虽然有自主处分自己名下宅基房产的权利,但对自己亲生儿子如今的过错也并非没有一点培养教育的过失。希望双方能领悟:老人垂暮之年本应享天伦之乐,儿子事业有成时本应尽孝陪伴,相亲相爱,化解恩怨。

  作者:江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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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云飞
  • 执业律所: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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