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
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找哪个部门解决争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解决,在投诉维权得不到解决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那么,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呢?在这里普及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方便劳动者第一时间选择好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
0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2处理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03行为性质不同。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本身是一个准司法程序,仲裁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活动。
04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需要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才能受理案件,不主动介入。
05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06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07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