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5281民初1616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3月09日
基本案情
陈某1、陈某2自2017年开始向杜某购买布料,2018年7月31日被告陈某1出具《欠条》,载明: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陈某1结欠杜某货款409475元。杜某自认,2018年7月31日对账后,被告陈某1、陈某2已还款合计52000元,尚欠货款357475元。
另查明,被告陈某1、陈某2于2012年8月13日登记结婚。
2020年1月8日,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倾向认为送检的日期为“2017年11月4日”的《华盛布行》送货单上“提货人”处“陈X丹”字迹是陈X丹(陈某2)所写。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杜某垫付了鉴定费8600元。
法院认定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某1、陈某2自2017年开始向杜某购买布料,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结欠杜某货款409475元,有《欠条》及华盛布行《送货单》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主张被告陈某1、陈某2共同偿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欠条》出具后,杜某自认被告陈某1、陈某2已还款合计5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杜某请求被告陈某1、陈某2偿还货款3574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改为:以欠款357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因本案的债务欠条为陈某1签名确认,《送货单》则由陈某1的配偶陈某2签收,综合全案可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