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正雄律师,执业年限8年。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以及金融、保险类案件。练正雄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累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感言:做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律师,勤勉、尽职。联系电话:13559271459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证券投资,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练正雄律师,执业年限8年。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以及金融、保险类案件。练正雄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累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感言:做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律师,勤勉、尽职。联系电话:13559271459
基本案情一、原告诉称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站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636542.1元(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因新增医疗费16900.01元,故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电站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53442.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张某与案外人陈某、黄某应邀到电站实地勘察电站的水文、地形等状况,计划在勘查后提出电站的增效扩容涉及方案。在勘查的过程中,张某站在电站内的一座水泥桥观察时,水泥桥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共住院196天,花费医疗费210049.6元。经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为三级伤残附加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贵院,经审理后,张某撤诉。但在审理过程中浦城县人民法院指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现经过调解、诉讼,双方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因电站内的桥梁断裂导致其受伤,且电站内的桥梁具有危险性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电站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电站辩称,一、张某与电站之间不但没有建立过任何关系,而且张某受伤也非电站所造成。电站在2016年是准备进行电站技术改造,但电站并未联系过张某以及与其同行的陈某、黄某、余某到电站,更没有与张某等人建立电站技改项目的设计等相关承揽或其他任何关系。张某与陈某、黄某、余某一起到电站,假使是观察水文、地形,亦只能说明其事先了解到电站准备进行技改,自行到电站了解相关情况,但电站并没有邀请张某、陈某、黄某、余某到电站了解或观察水文、地形。张某当时所踩的是水泥预制板,并非水泥桥,该水泥预制板系村民钓鱼时所放置、不是电站的,也并未放置在电站范围内,更非张某所称的电站内的水泥桥。张某等人当时所踩的水泥预制板放置地点,不是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并非法律所规定的、亦即张某所诉称的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场所。二、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对护理费1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营养费30元/天、误工180天、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无异议,但医疗费应扣减在南平第一医院治疗新鲜骨折的相关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的天数也应相应减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均有异议,应予以相应扣减。三、三次鉴定费用1800元、2160元、2000元,依法应由张某承担,且张某已恢复部分机能,希望可以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四、电站的原经营者潘某已通过余某垫付给张某130000元。三、法院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系某水库职员,是一名技术工程师。2016年9月4日,张某与案外人陈某、黄某应案外人余某邀请到电站实地勘察电站的水文、地形等状况,计划在勘查后提出电站的增效扩容涉及方案。在勘查的过程中,黄某与陈某、张某与余某分别站在电站管理范围内的两块水泥板上观察时,陈某走向张某与余某站立的水泥板上,此时水泥板突然断裂,导致陈某、张某下坠,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辗转各大医院治疗,共住院196天,花费医疗费210049.6元。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在2017年3月16日鉴定张某为三级伤残附加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180天且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张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2017年10月18日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撤回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25日认定张某为五级伤残且大部分护理依赖,电站支付鉴定费2160元。2019年4月16日张某再次起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电站对张某的护理期限为二十年提出异议,申请对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2日鉴定张某护理期限为十五年,电站支付鉴定费2000元。电站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14日分别转账300000元、100000元至余某账户(备注工程款),余某在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14日出具收到浦城县电站潘某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30000元、100000元的收条。张某在受伤后收到130000元。另查明,张某母亲早亡,其父张荣汉于2019年8月18日因病逝世,张某另有兄妹两人。四、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因张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故本案案由由侵权责任纠纷变更为健康权纠纷为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站应对张某受伤承担责任为多少?张某受伤时间为2016年9月4日,因《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在本案可以适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电站的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200米内,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30米内;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经询问,电站确认发生事故的地点里拦河坝大概5、6米,且就在电站的管养房隔壁,亦即事故发生地点为电站的管理范围。虽电站辩称水泥板并非其摆放,但水泥板在其管理范围内,电站应该预想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并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栏,且电站为开放式,不特定的公众均能进入其内,所以电站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受伤承担20%责任为宜。关于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因张某系在医疗过程中发生骨折,而电站对护理费1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营养费30元/天、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无异议,故对医疗费210049.6元、院内护理费26656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予以认可。张某主张护理期限为20年,但经鉴定张某自2019年10月22日起护理期限为十五年,故张某自受伤之日起的护理期限应为6417天(已扣除住院196天),其后期护理费为136元/天×6417天×0.8(大部分护理依赖)=698169.6元。电站辩称应重新鉴定张某的残疾等级、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三次鉴定费共计5960元应由张某负担。经庭审查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实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双方同意选择的鉴定机构,电站要求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而张某受伤后至今没有上班,故对张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505452元、误工费24480元、交通费2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予以认可。因张某父亲已于2019年8月18日病逝,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8145元/年×2.95年÷3人×0.6(伤残系数)=16605.55元。而三次鉴定费用5960元均系张某受伤导致,故由电站以其责任为限承担为宜。故电站应承担的费用为〔医疗费210049.6元+院内护理费26656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11元+后期护理费698169.6元+伤残赔偿金505452元+误工费24480元+交通费2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605.55元+鉴定费5960元〕×0.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31183.95元。因电站已支付张某130000元和鉴定费4160元,故仍应支付197023.9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电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后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7023.95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二审上诉与调解情况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61万元结案。六、办案体会特殊侵权案件,需要紧密围绕着举证责任和过错进行,建筑物和构筑物倒塌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办理人损案件时亦要把握被告的支付能力。
徐X与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205民初281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日期:2017年10月30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5民初2817号原告:徐X,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正雄,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刘义行,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琴,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X与被告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正雄、被告王X、X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徐X医疗费35174.26元、营养费3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8050元、误工费165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2300元、交通费550元、伤残赔偿金925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67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项赔偿合计为人民币230575.46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X承担。庭审过程中,徐X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徐X医疗费35890.26元、营养费3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8050元、误工费165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2300元、交通费550元、伤残赔偿金925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67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徐X车辆维修费183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日20时许,徐X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碰撞由王X停放于事故路段慢速车道内的闽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车辆损坏、徐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徐X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王X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经查闽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所有人为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徐X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的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天,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50天。王X、X物流公司共同辩称:一、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应认定徐X承担主要责任,王X负担次要责任。根据海沧交警的认定,徐X对事故发生存在两方面的过错,即无证驾驶和疏忽大意,无证驾驶属重大过错行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王X仅有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这一一般过错行为,只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徐X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方面有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具体如下:1、护理费应分段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住院时间55天、70元/天的标准计算,出院后护理天数按60天没有异议,但护理标准应按40%的系数即28元/天计算。2、营养费的数额过高,应按医疗费的5%计算较为合理。3、徐X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等级,该等级仅是支付残疾赔偿的依据,是否需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以徐X是否存在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多少来界定,而徐X并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程度丧失证据,其依据伤残等级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4、鉴定费是徐X为了证实其伤残等级程度而支出的费用,属其为完成举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不应由王X、X物流公司负担。三、徐X主张王X、X物流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案涉车辆系王X挂靠在X物流公司处,由于王X是实际侵权人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王X、X物流公司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是王X承担赔偿责任,X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共同赔偿责任。三、事故车辆是挂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挂车不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徐X的损失应由其与王X按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因徐X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王X、X物流公司愿意在次要责任范围,即按徐X全部损失的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7年3月2日20时许,徐X驾驶闽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长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园路X路灯杆处时,碰撞由王X停放于事故路段慢速车道内的闽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车辆损坏、徐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31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海沧交警大队)作出厦公交沧认字【2017】第S0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X未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王X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段将车辆违法停放于事故路段,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并认定徐X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X即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至2016年4月26日出院,住院天数55天,出院诊断为寰椎多发骨折、创伤性右侧硬膜外出血、右侧颞顶骨和颧弓颅骨骨折并颅腔积气、双肺挫伤、右顶头皮裂伤;出院医嘱建议徐X继续头颈胸支具固定制动,定期复查骨折愈合情况,继续予营养神经、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密切观察如有颈髓神经受压情况及颅脑病情变化及时就诊。徐X出院后还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用35890.26元。2017年4月7日,徐X购买矫形器支出2300元。2017年7月4日,徐X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2017年7月12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2017]临鉴字第54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徐X“因交通事故致寰椎多发骨折……,目前遗留颈部活动受限,经测得其颈部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25%以下)”,其伤残等级评定为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徐X出院后的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天,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50天。徐X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另查明:王X驾驶的闽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权人为X物流公司,该车无保险。2、徐X在法福来(厦门)医疗器具有限公司就职,任职岗位为生产部门操作工。徐X提供的《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显示:2015年4月-2017年7月徐X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X医疗器具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15年6月其社会保险缴交基数为2793元,2015年7月-2016年6月缴交基数为3036.6元,2016年7月-2017年7月缴交基数为3216元。3、徐X的父亲X于1955年8月3日出生,徐X的母亲X于1958年6月17日出生,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国营安溪县福前农场坑仔口居委会于2017年7月5日出具一份《证明》,载明X、X二人晚年体弱多病,现主要由徐X赡养,无其他经济来源。徐X与案外人钟X共同育有两个子女,长女钟X于2008年3月11日出生;次子钟X于201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徐X驾驶闽D号摩托车时未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一种原因;王X驾驶闽D;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将车辆违法停放于事故路段是事故发生的另一种原因,徐X与王X应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海沧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程序合法,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王X与X物流公司辩称徐X系无证驾驶,依《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程度分类》第59条规定属重大过错行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然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徐X为“未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而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程度分类》第59条所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形,故王X与X物流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王X所驾驶的闽D;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属于上述规定中无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类型,且发生事故时并无牵引车,故徐X请求王X、X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X应按其责任比例对徐X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王X和X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徐X在庭审中经本院询问未能作出合理陈述,而王X和X物流公司自认二者之间系车辆挂靠关系,闽D号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王X,只是王X为了经营需要而挂靠登记在X物流公司名下,故X物流公司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对王X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而非共同赔偿。对此本院认为,因徐X未明确王X和X物流公司之间系车辆借用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而王X和X物流公司的自认符合常理,因此本院对王X和X物流公司的辩称予以采信,认定其二者之间形成车辆挂靠关系,X物流公司依法应对王X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徐X主张的损失项目及金额本院予以认定如下:医疗费。徐X主张医疗费共计35890.26元,有相应的医疗费发票予以佐证,王X和X物流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徐X主张按医疗费的10%计算营养费共计3589元,其主张数额合理,本院予以采纳。3、护理费。徐X住院55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出院后护理的鉴定意见为“出院后护理期限60天”,未明确护理依赖程度。徐X主张按护理期限115天、1人护理予以计算护理费共计8050元。王X和X物流公司对于护理期限115天和住院期间的全部护理无异议,但认为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应以40%的部分护理为准。对此本院认为,徐X系骨折病人,海沧医院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徐X出院后继续头颈胸支具固定制动,从徐X的伤情看,并结合上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宜认定徐X出院后前一个月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后一个月的护理程度为50%的部分护理。经计算,徐X的护理费应为7000元[70元/天×;(55+30)天+70元/天×;30天×;50%]。4、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以及残疾辅助器费用。徐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按110元/天和误工时间150天计算的误工费16500元、交通费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维修费1831元、残疾辅助器费用2300元,王X和X物流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鉴定费。徐X主张其存在鉴定费损失180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王X和X物流公司辩称鉴定费系徐X为完成举证责任而支出的费用,不应由其负担。对此本院认为,鉴定费乃案涉交通事故所引致的损失,依法应由事故各方按各自责任比例予以分担,王X和X物流公司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徐X的伤残情况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其提供了事故发生前已在厦门连续缴交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据,故残疾赔偿金应按2016年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253.7元/年标准计算,徐X按此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92508元有相应的依据,王X和X物流公司对数额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徐X虽仅构成十级伤残,但其致残部位在颈部,对身体活动的限制比较大,加之其在医疗器具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属于体力劳动,对体能素质要求较高,颈部活动功能的部分丧失会导致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因此应酌情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可参照其伤残程度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徐X有父亲XX(1955年8月3日出生)、母亲林XX(1958年6月17日出生)、女儿钟XX(2008年3月11日出生)、儿子钟XX(2015年12月14日出生)需要扶养,徐X仅主张其父亲、女儿、儿子的抚养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在徐X定残时其父亲、女儿、儿子的年龄分别为61周岁、9周岁、1周岁,按照厦门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66.8元标准,徐X、钟X、钟X三人的扶养费合计为59675.8元(30866.8元/年×;19年÷3人×;10%+30866.8元/年×;9年÷2人×10%+30866.8元/年×;17年÷2人×;10%)。综上,徐X的总损失共计232144.06元,王X按其责任比例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116072.03元,X物流公司应对该部分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维修费共计116072.03元;二、被告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X的其余诉讼请求。如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徐X负担381元,被告王X、厦门X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碧娥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林斌煌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十年,期限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即不再受到保护。实用新型期后不可以续期,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到期后,该实用新型技术即为现有技术,不可以再次申请。一、实用新型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前述权利的起算日期为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提醒您,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二、实用新型到期后可以续期吗实用新型期后不可以续期。实用新型专利10年到期后不可以就相同的内容再次申请。但是在实用新型申请12个月以内,通过该实用新型为优先权基础,再次申请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是允许的。中国专利制度就是牺牲技术换取保护,保护期到了,该实用新型就是社会的共有财产,属于现有技术,再次申请构成抵触申请。三、实用新型保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满足以下特性时才会予以保护:1.新颖性,即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过后作品会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或者组织使用作品不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对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都是有保护期的,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过后的法律后果著作权保护期经过后,该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使用该作品,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费用。但是使用这类作品时,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4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著作财产权是什么提醒您,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质形式使原作品再现的复制权。诸如视觉复制、听觉复制、视听综合复制、触觉复制及其他任何可视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所感知的复制。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印刷、复写、影印、录像、录音、灌制唱片、电影电视考贝、盲文图书复制、立体艺术作品的手工或机械复制等。向公众传播作品权。诸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演奏、上映等公演,实施(通过制作或建造使建筑及其他造形美术设计图成为实物并公之于众)、广播及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等。演绎作品权。诸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演绎作品。收益、处分权是著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一些国家中,还在著作财产权中确定著作权的转让权、延续权。
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区别有范围、享有主体、权利来源以及设置目的不同。本国优先权手续的办理需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一、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区别区分本国内优先权于与外国优先权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利益。二、本国优先权手续的办理本国优先权手续的办理如下:申请人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提醒您,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三、本国优先权如何申请申请人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写明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申请号和登记国家,并且提交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可以在商标申请日后的三个月内补交。
看故意伤害的结果,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承担刑事责任则不赔偿残疾赔偿金,一般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加。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127条,婚后继承的财产除了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在海沧有居住证是可以在海沧起诉。
能不能缓刑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才可以。
不能这样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的规定。
基于身份关系,属于被安置对象,妻儿应当分配部分拆迁款,具体数额需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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