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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福建)

来源:练正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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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诉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福建省)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闽0582刑初303号

案 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21年04月29日

01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3日8时许,因被害人李某在晋江市戏台左侧桃源快餐店收集快餐店剩饭剩菜,被该快餐店老板娘即被告人周某阻止,被害人李某拔掉快餐店电源报复,被告人周某遂与被告人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被王某1劝开,被害人李某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周某在晋江市戏台后路边追上被害人李某,双方争吵后继续互殴。期间,被告人周某用脚踢被害人李某胸口,致其右侧第4-8肋骨、左侧第2-8肋骨骨折等;被害人李某亦致被告人周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周某体表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告人李某系农村户口,其受伤后于2020年9月13日到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后于2020年9月16日出院,前后共计花费医疗费3477.12元。经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人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

02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部分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节选)

03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虹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周虹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94.2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主流观点

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据此,残疾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简而言之,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04法院观点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使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3)对符合条件的被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予相应国家救助。(目前厦门市生效裁判文书,国家救助最高20万元。)

05律师建议

一、在刑事案件中积极参加调解、和解,赔偿范围、数额不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限度,可以参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出赔偿要求。

二、调解不成,建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诉法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存在适用上的争议。

本律师认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不应适用新刑诉法解释,而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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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正雄
  • 执业律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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