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从重处罚
倪X诈骗罪案((2020)浙0604刑初7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倪X,男,于2020年2月6日被逮捕。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28日以来,被告人倪X因手头拮据,遂产生利用时下疫情在网上虚构出售口罩骗取财物的心思。被告人倪X通过其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当有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其假称有口罩出售,并利用各种网络截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与被害人达成出售各种型号口罩的意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钱后,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不予回应。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廖某252元;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章某750元;
3.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曹某1560元;
4.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金某2900元;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175元;
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倪X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2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X家属向被害人金某退款2900元,另在公安机关押款121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倪X处扣押苹果11手机一只。
被告人倪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倪X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赃,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廖某人民币二百五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章某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发还给被害人曹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七十五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七千六百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销售口罩实施诈骗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