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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宇航律师-担保人干什么的,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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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做什么  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约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本法所称第三人为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在这里,根据协议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称为担保债务,也有人称之为担保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包括:


1.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6. 如果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期期限独立债务的性能。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 保证人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的规定保证连续的债权,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是,保证人对通知债权人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应当承担责任。


8.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


债权人放弃对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9.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分类


1.一般保修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得到强制履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保证人放弃前款书面规定的权利。


2. 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未能履行义务的到期期限履行义务指定在主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内。当事人对保证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债权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责任的确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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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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