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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名誉权侵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0

      案情简要: 原告发现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某博”上,有微博用户公然发布多条博文侮辱原告。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50000元。

      我方答辩意见为:1.被告系演员陈伟霆粉丝,因原告部分粉丝与陈伟霆部分粉丝为原告与陈伟霆共同参演的电视剧《醉玲珑》是否为大女主剧或男女平等剧而引起争论,双方粉丝之间产生矛盾,原告多名粉丝通过微博平台点名辱骂被告,被告因此受到精神刺激,发布涉案微博予以回应;2.涉案微博内容表达用语仅是对原告粉丝的情绪宣泄,其中涉及的“刘诗诗”等字眼系对原告粉丝等不特定人的反驳,而非对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针对原告本人进行人格贬损,被告亦没有侮辱原告的主观恶意,其主观方面对该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3.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社会大众,在微博上被关注人数较少,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几乎均无人评论,大部分为被告自说自话,在客观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经济损失的赔偿,驳回了不合理的精神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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