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济金律师

刘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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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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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金律师解析彩礼纠纷

来源:刘济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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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彩礼”仍然是一项很重要的民间习俗。因彩礼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本文刘济金律师就彩礼的性质、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彩礼纠纷的审判实践三个方面发表以下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望各位予以指导!)一、彩礼的性质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并无明确的加以规定和解释。我的个人观点为,彩礼是基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附随性财产给付之行为,其具有浓厚的民间习俗性!彩礼给付并不是简单的财产赠与,其实质是带有身份属性的附条件性赠与,一方的赠与和另一方的接受都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彩礼的性质,大家应当正确认知。另外,女方的陪送嫁妆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如陪送嫁妆产生在婚姻登记之前,则该陪送物品认定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陪送嫁妆产生在婚姻登记以后,则该陪送物品一般认定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该约定在实践中极少发生)二、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明文规定,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9条之规定,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②、③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审判实践中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审判中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下对各具体类型提供自己的意见:1、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和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原则上支持彩礼的全部返还;2、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既要根据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用途以及实际发生的彩礼消耗做出综合认定。该类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对彩礼的返还范围以及返还数额形成统一意见,故此类案件中法官的自由心证将会起到重要作用;3、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较长的情形,审判实践中的意见比较统一,原则上不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因为此时彩礼已经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已包含了彩礼返还;4、如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情形,该类情形在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故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时有发生。审理该类型案件,法官应综合考量给付方的家庭条件、给付彩礼数量、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使判决更加趋于合理化。除了上述类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类型案件,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和自身能力有限仅列举以上经常出现的彩礼纠纷情形。总而言之,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进行案件认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更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写完本文已至深夜,心中不免有些个人想法,虽与法律无关,但愿与大家分享。恋爱、婚姻,双方都应以诚相待,只有感情在,婚姻才能长久的幸福。看重一个人的内心和真诚远远胜于容颜和财富,愿我们都彼此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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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济金律师
刘济金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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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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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答快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500号律师楼(邢台中级法院对角)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济金
  • 执业律所: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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