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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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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问题困扰了许多身处其中的当事人,针对这个问题专业的离婚律师给出了相关的咨询答复。

 

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罪的标准。

构成重婚的有两类人。第一种是有配偶的,登记与他人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登记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第二类人对重婚罪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事先或者事后知道并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是“明知”。另一方面,无知和欺骗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罪,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种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

(2)有配偶者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而以夫妻相称或冒充夫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认可和日常生活的称谓,当事人共同生活。女方生病,男方以丈夫名义签字,陪护。女方生孩子的时候,男方以她父亲的名义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等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罪,通常需要取得当事人周围人、亲友的证言,证明周围人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形式和标准。

不构成重婚罪的“包养情妇”和“纳妾”是婚姻法中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养情妇”“纳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养二奶”和纳妾的行为与重婚性质相似,只是程度不同。

(1)包养情妇通常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以金钱和物质支付女方,双方保持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或相对固定的性关系。一般女方只和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养情妇”可能构成重婚罪,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大多数“包养情妇”并没有达到重婚罪的程度。

(2)同居是指配偶一方公开与婚外异性同居,共同生活。双方均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主观目的,不构成重婚。住在一起的当事人并不是金钱、物质、性的交易,有些当事人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配偶一方与他人的同居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当事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相对稳定的性关系;三是间歇性或长期同居;第四,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离婚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或与配偶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为例,离婚时过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当赔偿过错方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以上,或者根据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情况分割产权。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者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被错误的一方购买给第三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提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不仅包括配偶一方被另一方虐待、遗弃,还包括对另一方亲属的虐待,或对另一方亲属的虐待,经教育后另一方不理解。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标准。

(1)家庭暴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受害者的身体,给受害者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属于肉体暴力的范畴;后者意味着其他手段可能包括言语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是客观存在的,是除身体暴力之外的另两种家庭暴力形式。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言语暴力和性暴力呢?在我看来,言语暴力一般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恐吓、辱骂对方。,给受害方造成长期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和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在重病、经期、分娩、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经常强迫妻子进行违背其意愿的性行为,或者以残忍的方式伤害其生殖器官,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儿媳。因此,夫妻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属于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侵害。滥用可以采取积极行动或消极行动的形式。如虐待、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缺少食物、衣服、疾病和治疗。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虐待。

(3)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照料义务的人拒绝赡养、抚养、照料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严重行为。遗弃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者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行为人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往往沉溺于游手好闲,疏于工作,不仅消耗家庭财产,而且严重影响夫妻相互赡养义务的履行,造成夫妻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的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的违法行为。如果夫妻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经多次教育仍不改,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一般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分居”是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和帮助。那么分开两年算不算分手呢?分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夫妻在地理空间上的分离;第二,由于感情不好,人分开了。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调解不成,应视为感情破裂。

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功而导致的夫妻分居,往往是坚持离婚的一方造成的。所以不想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另一方在创造离婚条件。笔者认为,无论是双方自愿分居,还是一方主动分居,首先是感情出现裂痕,分居两年说明夫妻无法长期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也不愿意与之共同生活,对双方都是痛苦的。当事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调解不成的,一般会准许当事人离婚。

特别提醒:分居两年的婚姻不能自动解除。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误区: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己离婚。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离婚,没有其他办法。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姻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综合确定,分居是否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专业律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问题的一个简要概述。如果有具体操作上的疑惑,欢迎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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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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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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